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通告
海镇府通〔2025〕2号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破除封建陋习,提倡厚养薄葬,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镇范围内死亡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二、严禁偷埋土葬、乱埋乱葬等殡葬违规行为。本镇行政区域内,火化后骨灰可在合法公墓山或骨灰楼安放(葬),也可以采用树葬、花葬等生态葬式进行处理。严禁在海城镇安泰公益性公墓陵园以外乱埋乱葬,严禁在山地、林地、耕地以及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等建造坟墓,严禁修复、重建或新(扩)建坟墓。对偷埋土葬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买卖土地、占用耕地、毁坏林木建造坟墓,尤其是在莲花山森林公园范围内。违者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禁在林区、山地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违者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丧户提供交通工具、场地、乐队等丧葬服务;禁止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棺木或丧葬用品,违者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给予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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