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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陆丰一男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梁某某受蔡某某的委托携带毒品运往广州市,被告人梁某某从陆丰甲子镇乘坐摩托车到达南塘车站后,雇请一出租车将毒品运往广州,当日下午14时许,该出租车途经南塘镇交警中队执勤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梁某某随身携带的袋子中缴获疑似毒品冰毒4袋。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结晶状物4袋,分别净重995.0克、995.0克、112.0克、52.0克,共计重215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前三袋冰毒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2.42%、73.70%、64.27%。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理制度,受他人委托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154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梁某某系受他人之托而运输毒品,参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死刑但可不必立即执行。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犯罪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史小君)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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