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中院玩忽职守,化妆师受害未能入土为安

发布者: 鄞明海 | 发布时间: 2018-1-11 12:22| 查看数: 21365| 评论数: 1|帖子模式

要求维护法律尊严,强制执行
粤刑终203号《裁定书》的报告
尊敬的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名鄞明海,46岁,海丰县城新园社区人。我是(2017)粤刑终203号终审裁定书被害人叶碧如的丈夫。
该案终审裁定并宣判执行经已半年多时间,罪犯林小伟经已服刑,但其中经济赔偿款共计:229434.9元(不包含自2016年6月29号由海丰县公安局刑警队送托海丰县殡仪馆至现的尸体托管费累计六、七万元),至今仍未能执行到位,致使无法解决偿还被害人亲属相关债务。因被害人亲属确无钱付还事件发生后彭湃医院抢救医疗费(共176805.20元),故不给予出具死亡证明书,而海丰县殡仪馆没有医院的死亡证明书及缴纳尸体托管费,也不能火化,以办理丧葬,让逝者入土为安!冤魂归天!
而据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张同志日前电告:“罪犯林小伟的家庭无钱付还赔偿款,裁定的赔偿不能执行”。对此,作为有良心的法律实施者应该站在什么立场,我国五千多年的法律信条,其中一条称道“杀人偿命,赔偿葬费,自古皆然”,然而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无钱”两字对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裁定,敢问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何在?公理何在?在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强力推动下,祖国大地朗朗乾坤,神州有青天,又岂容汕尾无日月?!
况且,我们在2016年12月28日曾因不服市中院判决的上诉状中,已阐明被告人林小伟家庭因附城乡集体土地出卖获补偿分配后,经济实力可观,除原有一套老屋,还拥有一栋三层楼房,一套商品房,一幅宅基地的等事实(包含了罪犯林小伟的个人财产)。我们更不忘记2016年9月23日庭审(对方还自费聘请高级律师)时,当法庭审判长询问罪犯林小伟及其母亲关于要支付被害人亲属111.9586.00元经济损失赔偿款一事时,其母是当众答复“要出卖厝(宅)地赔偿”的。又据悉林小伟的父亲数月前曾因车祸受伤,因其女婿在海丰县交警支队工作,故很快获得了数额较大的赔偿金(具体可到海丰县交警支队及保险公司查证)。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罪犯亲属拒不执行经济赔偿的裁定,所谓“无钱”纯属托词!也证明了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具体执法人员有执法不严,不尽职担当,有无视法律,庇护罪犯亲属的嫌疑。
在此,我和我的两个孩子及父母,被害人的双亲强烈恳求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维护法律尊严,强制落实执行(2017)粤刑终203号《裁定书》中附带民事赔偿的裁定。
二,追究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个别具体执法人员不履职,不作为,延误甚至抵制省高法院该刑终《裁定书》中经济赔偿落实执行的行为,追究罪犯林小伟亲属抵赖赔偿的法律责任(一年多来,罪犯亲属没给予分毫赔偿,也从不给予赔礼道歉)。
三,除追还以上经济赔偿款外,给予高额度的经济救助,以解决被害人因救治医疗费十七多万,殡仪馆的托管费六七万元及抢救近两个月期间额外费用近十万元等各项债务。以了结生者的悲痛和精神压力,尽早尽快让被害人遗体入土为安,冤魂安息早日归天。
特此申诉报告,恳请明察,监督落实解决。
致谢!

报告人: 鄞明海
电话:13729536338
2017年12月10日
报抄: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汕尾市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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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1)
回复 鄞明海 发表于 2018-1-11 12: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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