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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朗乾坤 何处问蒼天
——略记海丰县海城镇北门第三经济合作社艰辛维权路
陈治赠 2018年8月15日
2006年1月,海城镇政府将北门第三经济合作社(原称北门7队)集体所有的土地1351㎡,以650元/㎡价格,直接卖给某港籍女仕个人。镇政府坚持该地已被“统征”,权属归镇政府。该农民集体追讨无果。双方为各自的利益主张土地权利,形成“土地权属争议”。
“争议地”位于海丰县城北三环路“粪箕山”段南侧(三角形地块),是未被公路建设征用的边角地。四至:东与北门第二经济合作社(北门5队)交界。西至海城镇第三中学围墙。南至名家花园后围墙。北至北三环路南侧排水沟。
该案发案至今12年,“争议地”的权属问题至今仍未解决。
一、该农民集体多次郑重申明:海城镇政府如能提供合法的征地依据和适法的征地手续,将罢访息诉。否则,“争议地”应无条件归还北门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2013年初,该农民集体依法向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解决本案。时为主管副县长曾批示、敦促;县国土局曾多次发函、致电,甚至上门要求海城镇政府提供有关“争议地”的“统征材料”。海城镇政府以“正在寻找统征依据”为辞,致本案拖而未结。
2016年8月9日,县国土局依法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县法制局派员参加。海城镇政府以该农民集体由村民推选的代表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提供“统征材料”。对县政府和国土局也不例外。甚至连谁是海城镇政府“统征”及出卖“争议地”的委托人也说不出来。县法制局同志留下一句话:勿让县政府背黑锅!
2017年5月中旬,该农民集体换届完毕。重新向县政府呈送盖有集体大印的请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同年11月24日,县国土局再次依法召开“听证会”。 由双方举证、质证。
二、北门第三经济合作社提供了下列7项证据,证实:1、“争议地”以及所处位置的集体土地,未被1993年规划的“海城镇龙津工业区”征用;2、“争议地”是未被北三环路征用的边角地。
1、“争议地”位置测绘图(2016年5月12日县国土局测绘队测绘),双方确认“争议地”地名、位置、四至、面积无误。
2、海丰县人民政府1982年颁发的《山林权证》;2005年颁发的《林权证》。双方确认第三经济合作社持有的土地权属契证合法有效;确认现“争议地”原属有效契证界定的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
3、2006年1月12日海城镇政府与某女仕买卖土地《协议书》,双方确认镇政府卖给某女仕的土地,就是现“争议地”。
4、因相关标志性界址遭破坏,有农民集体之间对北三环路规划地段的土地权属出现争议。2008年8月6日,海城镇政府在呈县政府《关于请求确认土地权属的报吿》中清楚载明:包括“争议地”在内的北三环路规划地段的“北门7队”集体土地,未被1993年规划的“海城镇龙津工业区”征用,一直由“北门7队”集体管理使用。
5、2009年6月25日,县国土局公告《海城镇北门居委第三经济合作社宗地红线图(公告草图)》。明确标明北三环路规划地段中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的位置、面积,“争议地”在宗地红线图内。
6、上述宗地红线图内面积为9934㎡,2012年2月17日公路建设用地征用《协议书》征用面积4231㎡。证实第三经济合作社在公路两边的集体土地未被北三环路征用。依据1995年国家国土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8条,“争议地”是未被北三环路征用的边角地,依法仍属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7、2017年5月18日、6月5日,该农民集体换届《移交表》及《补充移交表》;同年7月4日北门社区居委关于《关于要求换届移交事项请求书的情况说明》。证实第三经济合作社从未与任何单位签订过“争议地”的任何转让协议;从未领过“争议地”分文征地补偿。
“争议地”未被征用的事实清楚,铁证如山。海城镇政府坚持“争议地”已被“统征”,又是从何说起?
三、第二次“听证会”上,海城镇政府提供的“统征”依据:1993年规划“海城镇龙津工业区”(平整土地)土石方工程预算图。“听证会”后又补充提供1993年6月23日同日签订的、由甲方刘妈金签名、刘流代征、被修改的2份《国家征地协议书》。
土石方工程预算图不是法定的征地红线图。拿一张土石方工程预算图证明“争议地”已被“统征”, 其荒唐可谓登峰造极。
海城镇政府补充提供的2份《国家征地协议书》,1份位置旧称“庵后”,即现文天祥公园位置的范围,地质为水田,距“争议地”坡地超1公里;1份位置旧称“牛拖车”,即现张鸿介先生别墅位置的范围,距“争议地”约3公里。拿“庵后”、“牛拖车”的征地协议来主张“粪箕山”的权利,有如拿大云岭的征地协议去主张莲花山的土地权利一样愚蠢可笑。
2017年11月24日“听证会”后,县国土局又留下充分时间让海城镇政府“寻找统征依据”。至2018年4月17日左右,县国土局依照法定职能,草拟了本案的处理意见呈报县政府。至今近4个月,海丰县政府竟然不作出处理决定。
四、海丰县政府不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1、海城镇政府不同意县国土局的处理意见。2、海城镇政府正在“寻找统征依据”,须等海城镇政府“提供统征依据”后,再作出处理决定。
海丰县政府不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极端错误:
1、海城镇政府是本案当事人,县政府作处理决定凭哪条法文要经当事人同意?海城镇政府如对县政府依据职能部门的意见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簿公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争议地”从未被依法征用,何来“统征”依据?海城镇政府卖掉农民集体土地后,再来“寻找统征依据”,本身就是強盗逻辑。发案至今12年,一直以“寻找统征依据”为辞耍无赖。朗朗乾坤,试问还有没有天理 !
据了解,本月15日,该农民集体依法上访,向汕尾市政府呈送《举报书》,举报海丰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举报书》清求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督办本案,责成海丰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依据作出海城镇政府归还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茫茫维权路,何处是尽头!该案何日了结?仍在冥冥之中。
朗朗乾坤 何处问蒼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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