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18-9-19 11:08 编辑
略说黑社会
——扫黑除恶的探索 陈治赠 2018年9月19日
最近,汕尾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广东省委、省府的决策部署,雷厉风行开展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公安机关在成功破获了一批黑恶案件,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又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大巡行。悬赏追捕民愤极大的在逃黑恶魁首。民心振奋,盛赞党和政府的英明决策,也对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寄以厚望,期待除恶务尽!
一、“黑社会”的提法何时出现?
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奉行何种社会制度,都无法根除犯罪。能够做到的只有降低刑事案的发案率,防止、遏制集团或团伙犯罪。罪与非罪的主体界定以及具体罪名的认定,无不受时代、国情、社会制度等特定环境的制约。
国外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中,是否有“黑社会”的概念?笔者不清楚,不敢妄下断言。即使有“黑社会”的概念,理所当然地是“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孕育出来的怪胎。
中国古代,官场中不乏拉帮结党扰乱朝纲的乱象;民间中有江湖帮派鱼肉百姓的恶行。无论如何惊心动魄,如何惨不忍睹,甚至被称为罪不容诛的“谋反叛乱”,历朝历代的律例没有“黑社会”的界定。
国內最早出现“黑社会”的提法,可能是在清未民初以及国民党政权治下,民间对劣迹昭彰的江湖帮派的概称。如果说,江湖帮派等于“黑社会”这个民间提法可以成立,那未,所谓“黑社会”,也是乱世这一特定时代的产物。
1979年7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没有“黑社会”这个概念。这是因为从50年代到80年代,共和国根本没有江湖帮派,也就没有“黑社会”的存在。对某个有组织、较稳定,有预谋、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刑法》定性为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
1997年3月14日《刑法》修订,第294条中设立了三个有关黑社会的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的提法正式注册登堂。
二、官场腐败可否称之为“黑社会” ?
黑恶势力之所以黑,在于是“黑社会性质”的集团或团伙蓄意犯罪;之所以恶,在于肆无忌惮坑害国家,鱼肉百姓,为祸社会。
黑恶势力之所以敢于在朗朗乾坤的环境之中横行霸道,穷凶极恶,在于其有势力。这种势力体现于权势与经济实力。
黑恶势力的权势来自官场腐败。官场中某些贪官污吏的猖獗与某些庸官、昏官、懒官的屈从或退缩,致官场出现一股腐败势力,掌控或左右、影响着方方面面的权力。那些变型的公权力,不仅助长了民间邪恶沉渣泛起,形成一股邪恶势力,而且为邪所用,演变成黑恶势力目空一切的王牌,以“合法”的名义干非法勾当。百姓无忌民间邪恶,但奈何不了那些变型的公权力。百姓与“合法”抗争,无异以卵击石。黑恶势力的经济实力来自不择手段巧取豪夺,聚敛不义之财。
民间中的邪恶势力与官场中的腐败势力狼狈为奸,合二为一,纠缠成一条不断滾动,甚至是“世袭型”的利益链,构成要权有权,要钱有钱,肆无忌惮危害社会的黑恶势力。
黑恶势力由官场腐败势力与民间邪恶势力两股势力构成。两股势力是后台与前台的关係。而且,这种关係会随着既得利益的需要,轮换角色,转变位置。
有人将某个涉黑涉恶案的当权官员称之为“保护伞”,有以偏概全之处。谁都明白,黑恶势力大多形成的时间较长;纠合的人马众多;为害为祸的手段恶劣;垄断或独霸多个行业,贪得无厌。某个涉黑涉恶的当权官员如果不是某个黑恶势力的总头目,充其量仅能庇护某个具体或者单一的犯罪行为(也可能是官场腐败划分势力范围),难以一手遮天。只有官场腐败势力与民间邪恶势力抱团,同流合污,黑恶势力才有可能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多个行业内为所欲为,进行多方面、多层次、持续性的犯罪活动。
既然将黑恶势力界定为“黑社会”,那未,占踞黑恶势力一半(或以上)、比邪恶势力更险恶、对国家对社会更具致命威胁的官场腐败势力,难道不应该顺理成章称之为“黑社会”!
三、“黑社会”何时了?
从法律层面看,中国历史上没有“黑社会”的法律界定。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7月第一部《刑法》出台,整整30年也没有“黑社会”的法律概念。自1997年3月、也就是说改革开放不到18年,《刑法》修订有了“黑社会”的主体界定和具体罪名的认定。2000年同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一般应具有的四个基本特征,其中包括“保护伞”。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立法法》第43条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作立法解释的要求。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第294条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从实战事实看,2000年全国范围内就曾开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至今日,中国社会跨入了新时代,“黑社会”依然顽固存在。见证治安问题势态严峻。黑恶势力作恶多端,为祸社会,罄竹难书。到了非严厉打击则地方难安、民不聊生,根基动搖的地步。也见证了邪恶势力可憎,官场腐败势力更可恨!因为社会上发生的某些不安定和弊病,无不与官场腐败势力有千丝万缕的关係,民间邪恶也难成势力。官场腐败势力不破,实现除恶务尽的战略目标不易。
目前,古邑重拳打击黑恶势力刚刚开始。某个涉黑涉恶案中曾经不可一世的当权官员入笼,仅仅是捅开了官场腐败势力的一个小隙,擦破了一点皮毛。某个危害地方数十年的重大、典型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虽然侦破,但如何结案、是否除恶务尽还是未知数。甚至这个黑恶组织铲除了,有可能再生另一黑恶组织。打击黑恶势力任重道远。
最近,网上有“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说法,这说法不妥。应该清醒认识到,黑与恶是不可分割的一根同体,无黑不恶,无恶不黑。黑恶势力不是“有与无”的问题,而是多与少、强与弱、发作与蛰伏的问题。
黑恶势力属于刑事范畴。扫黑除恶,是在打击刑事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治乱属于民事范畴。是通过疏异,建立公序良俗,加強人性化规范化的社会生活管理,构建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扫黑除恶与规范管理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切莫混为一谈。
(图片来自百度,上图为宣传画,下图为四川黑社会巨头刘汉的下场)
略说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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