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复函|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销售者是否担责?

发布者: 食品药品监管局 | 发布时间: 2018-10-15 11:18| 查看数: 17675|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
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广字【2016】10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请示》(浙工商法字【2016】1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在商场(超市)中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含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商场(超市)等零售终端作为商品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

工商总局
2016年6月8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煮火锅”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31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自煮火锅”等组合包装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7〕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产品的产品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要求等,按照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
  三、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14日

来源: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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