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笑话说笑话 平安洞内不平安

发布者: 缘来缘去 | 发布时间: 2018-10-22 10:56| 查看数: 17440| 评论数: 2|帖子模式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18-10-22 10:57 编辑

              不是笑话说笑话  平安洞内不平安

            陈治赠   2018年10月22日

      海丰县梅陇镇官田寨村的村后山丘连绵,俗称平安洞。洞内有个称之为“海丰县梅陇内清水果林场”(下称果林场)。果林场大门挂着醒目的管理规定,开宗明义介绍果林场的来历:“本场于1992年与梅陇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承包原梅陇镇五七林场,……”。

      梅陇地面有内清水这个地名是真的,此地曾称“五七林场”是真的,被梅陇镇人民政府发包是真的,果林场于2018年5月8日郑重竖牌告示管理规定也是认真的。真的东西当然不是笑话。

      所谓“五七”这个名堂,源自1966年毛主席的“五七指示”,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文化大革命期间梅陇没有“人民政府”,只有“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期间兴办的“五七林场”、“五七干校”之类,已于1979年2月撤销。1992年称果林场的前身为“原梅陇镇五七林场”,岂不是说梅陇建镇后“继续文化大革命”重建“五七农场”?相信梅陇镇府没有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胆量。故此,称果林场的前身为“原梅陇镇五七林场”是十足的虚假。以假当真的东西当然是笑话。

      为什么说“平安洞内不平安”?这是因为梅陇镇府没有果林场所在山地的所有权。拿他人的山地发包,纠纷迟早要发生,何来平安?

      1、山地的权属是历史形成的。历朝历代奉行的都是谁先开发利用就属谁所有的规则。靠山食山,古往今来如是。泱泱中华以农立国,倚山开居创业的先辈垦山造林,一方面是为后代留个“米瓮”,作为养生糊口之本。一面是因为科技不发达,为子孙营造繁衍生息的宜居环境。祖宗留下的山与林,无论政权如何更替,善政也好,暴政也罢,都不会去改变历史形成的山、林权属。共和国建立实行土地改革,海丰县域分田、分地、分塭,颁证确权,但对山丘、草埔、滩涂等,没有划分到户,而是承认、维持历史形成的权属事实,仍由原有所有权的乡里共有。果林场所处的山地面积,如果没有依法实施权属转移,理所当然地仍属原有所有权的乡里农民集体共有。

      2、1958年开始,共和国农村实行公社化,強制推行农村土地归公社所有的土地政策。结果是适得其反,留下惨痛。1962政策调整实施《六十条》,废除农村土地公社所有的土地政策,奉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的土地政策。1966年后,梅陇公社建立的“五七林场”,其土地权属,也应依据“三级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的土地政策来划分,队(生产队)为基础占大头,而不是公社一口独吞。

      3、1979年2月起“五七林场”撤销,“五七林场”、“ 五七干校”、“知青农场” 之类占用的土地,按政策归还生产队集体所有。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5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并颁布的《宪法》第6、9、10条;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2、8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种土地制度。法定的土地所有权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国家,一个是农民集体(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果林场所处山地面积的权属,依法归原有所有权的乡里农民集体所有。

     4、依据1949年颁布的《共同纲领》和1950年《土地改革法》,共和国的各级政府和下属机构,土改时没有参加分田分地。因而,原来的公社、现在的镇府,原来的大队,现在的村委,本身均没有合法的土地来源,也就没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随着人民公社解体,公社化奉行的“三级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的土地政策也宣告废除。公社、大队依靠政策占有的、部份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法终止。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2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4条规定:人民政府属于国家行政机关。1998年11月4日,国家公布施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組织。国家行政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組织,依法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梅陇镇政府也不例外。

      1992年梅陇镇政府凭藉权力优势,发包原公社“五七林场”,说轻点是政府与农民争利益,说重一点是政府明目张胆公然违宪违法。

     据说,原有所有权的乡里农民集体,早已就果木场所处山地的权属问题与梅陇镇政府“打官司” ,案件仍在县政府大院子内走程序。

     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问题之所以解决难,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而是现官不理旧帐,宁可自毀政权根基,也不想背负官场利益“败家仔”的“骂名”。

     笔者无意得失任何人,只是依理依法就事论事,给政府提个醒: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果木场所处山地权属不抓紧解决,平安洞内能平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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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2)
回复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18-10-22 23:02:01
      我国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种土地制度。法定的土地所有权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国家,一个是农民集体(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

      各级政府和下属机构,土改时没有参加分田分地。没有合法的土地来源,也就没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回复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18-10-23 22:51:42
       农村土地权属问题的实质,是官场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的冲突。

      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问题之所以解决难,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而是现官不理旧帐,宁可自毀政权根基,也不想背负官场利益“败家仔”的“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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