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医保局、民政局、人社局联合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发布者: 云讯 | 发布时间: 2019-2-15 14:27| 查看数: 24696|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根据中央、省、市机构改革方案,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职能已明确划转医疗保障部门。为切实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近期汕尾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民政局、市人社下发了《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对机构改革期间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转。
        医疗救助工作关乎底线民生保障问题,是今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重要内容之一。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困难群众最关心的切身利益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在职能划转期间一定要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各级经办机构人员要坚持站好最后一班岗,不折不扣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相关部门要密严格按照《汕尾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汕府办〔2017〕50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人群和精准扶贫对象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汕人社〔2016〕129号)要求,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按有关规定对救助对象个人缴费实行全额资助,确保如期完成困难群众参保工作。
        在医疗救助职能划转前,继续加强和规范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对已列入2019年度资助参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要及时更新录入医疗救助系统,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方便重点医疗救助对象能够及时、快捷得到医疗救助。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困难群众,要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迟滞办理。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加快受理、审核、审批流程,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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