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的“拆违”谈起

发布者: 深圳律师张成深 | 发布时间: 2019-5-26 21:40| 查看数: 32233| 评论数: 14|帖子模式

   近期,在海陆丰的巷头巷尾、茶余饭后、网上网下都在谈论“拆违”。汕尾市民网的“三维论点”平台也在热议“拆违”。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房屋属于违规建筑不属违法建筑;“小产权房”不能拆;“拆违”不应该“一刀切”;购房者是受害人,无辜者;“违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拆违”应该追究监管部门责任人等等。我认为,对于涉及群众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行为,每个人发出自己的心声,特别是关心政府决策的人,属于正常现象。由于站的角度不一样,主体也不同,有的从情理角度看因此观点不同在所难免。本人也仅从法律角度谈一谈“违建房”问题。以下是我个人一点浅薄的意见和建议。
   一,必须明确的法律概念。
   法律上并没有“小产权房”的概念。只有合法商品房与没有产权证的违建房之分。“违建房”也非仅是违规行为或“问题”建筑,而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开发商(建设单位)将涉嫌犯罪,必须得到追究。
   众所周知,建设项目必须要首先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其次建设前必须获得建设规划主管机关的许可才能进行,否则,所建房屋均属非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违建房”的根源在于“开发商”的违建行为。
    没有违法的建房,就没有“违建房”的存在,没有违法的开发商的出售行为,也就没有购房人,也就没有今天的拆违行动。因此,政府应该依法追究违法“开发商”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建房”的购房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对“违建房”的购房者生活处境同情,但也不能离开法律谈同情。法律是每一个人的底线,每个公民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明知是“违建房”,还予以购买;明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还予以购买。主观存在过错是显然的。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必须对自己行为负责,每个人的行为都必然产生法律后果,也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违建房”购房者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无辜”者和“受害者”。
   四,对“违建房”的拆除行为必须在法律轨道上行使。
   房屋是公民的最重要的生活资料,也是很多人终身积蓄换来的财产,特别是工薪族。因此,行政管理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应该慎重考虑各种各样因素。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管理行为不但要有法律依据。而且处理程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让群众心服口服。
    《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五,对“违建房”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人必须依法追究。
   承建房屋并非一天二天就能够完成之事,也不是在太空或者闭门可以做到的,也不是一人或者二人的秘密工作。违法的建设行为发生之时,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吗?如果履行了职责,社会上还有这么多的“违建房”吗?因此,“违建房”的产生,与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重大的关系。因此,必须依法追究失职者的法律责任。
    必须说明的是,失职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购房者应负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六,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力度宣传土地建设法律法规。
   宣传法律法规虽然无法杜绝违法行为,但对于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对违法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还是明显的,让人学法,让人敬畏法律。宣传法律的职责根据“谁执法,谁宣传”的原则进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微博、微信以及其它自媒体报道多种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宣传必将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不论政府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应该学法、懂法、守法。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谈一谈拆违话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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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违建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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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14)
回复 埔陇宫 发表于 2019-5-27 20:19:24
这才是建言献策的好文章。
回复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9-5-27 20:56:33
律师从法理上讲诉了我们大家所关心的话题,非常有建设性,但愿官老爷们能读得懂
回复 king 发表于 2019-5-28 00:40:12
法理之内
回复 小小保 发表于 2019-5-28 02:06:18
讲得非常好

特别是后面提到管理失职也要追责
回复 深圳律师张成深 发表于 2019-5-28 10:44:52
埔陇宫 发表于 2019-5-27 20:19
这才是建言献策的好文章。

谢谢你的点评。
回复 深圳律师张成深 发表于 2019-5-28 10:45:58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9-5-27 20:56
律师从法理上讲诉了我们大家所关心的话题,非常有建设性,但愿官老爷们能读得懂

谢谢你的肯定!
回复 深圳律师张成深 发表于 2019-5-28 10:48:53
小小保 发表于 2019-5-28 02:06
讲得非常好

特别是后面提到管理失职也要追责

谢谢!中立角度看问题。
回复 king 发表于 2019-5-28 11:03:45
角度准,内容朴实,不虚不华,不负民,不奉官[偷笑][玫瑰]
回复 深圳律师张成深 发表于 2019-5-28 11:07:38
king 发表于 2019-5-28 11:03
角度准,内容朴实,不虚不华,不负民,不奉官[偷笑][玫瑰]

谢谢点评!
回复 老知青 发表于 2019-5-28 16:10:09
承建房屋并非一天二天就能够完成之事,也不是在太空或者闭门可以做到的,也不是一人或者二人的秘密工作。违法的建设行为发生之时,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吗?如果履行了职责,社会上还有这么多的“违建房”吗?因此,“违建房”的产生,与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重大的关系。因此,必须依法追究失职者的法律责任。
回复 深圳律师张成深 发表于 2019-5-28 18:34:32
老知青 发表于 2019-5-28 16:10
承建房屋并非一天二天就能够完成之事,也不是在太空或者闭门可以做到的,也不是一人或者二人的秘密工作。违 ...

谢谢关注
回复 古道西风 发表于 2019-5-29 14:15:12
学习了
回复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19-6-9 11:37:47
       张律师,您是否将《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8条误写为《建筑法》第64条,第68条?

     
回复 深圳律师张成深 发表于 2019-6-10 10:28:13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19-6-9 11:37
张律师,您是否将《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8条误写为《建筑法》第64条,第68条?

是的,疏忽,并表示歉意。谢谢你关注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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