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男子因这事被判处实刑...

发布者: 苏小小 | 发布时间: 2020-11-24 08:48| 查看数: 25715|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我院集中宣判五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对五名男子醉酒驾驶犯罪行为判处实刑

      为加大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的震慑警示和打击力度,提高全民出行安全意识,11月20日下午,我院依法对5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开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陈某辉等5名被告人拘役两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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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0年1月13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辉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假牌二轮摩托车从海丰县梅陇镇往海城镇方向行驶,途径324国道梅陇镇大液路段时,车辆碰撞路边停放的小轿车,造成被告人陈某辉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辉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辉当天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335mg/100ml。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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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陈某辉案庭审直播中)

案例二

      2020年1月22日晚10时许,被告人罗某贤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有牌)从梅兴大桥往梅陇西市场方向行驶,行经梅陇镇教师新村桥附近时,与黄某辉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有牌)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罗某贤当天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23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贤与黄某辉达成协议,双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各自负责。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贤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罗某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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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罗某贤案庭审直播中)

案例三

      2020年5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光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从海丰县梅陇镇往鲘门方向行驶,至324国道725KM+380M处时,车辆碰撞高某旺停放路边的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报后到现场查获被告人黄某光,经鉴定,被告人黄某光当天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24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光与被害人高某旺达成协议,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光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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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黄某光案庭审直播中)

案例四

      2020年6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唐某冰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丰县城广富路“好吉祥”酒驾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冰当天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09mg/100ml。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冰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冰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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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0年8月31日晚11时许,被告人范某武饮酒后驾驶小客车搭载妻子和工友,沿324国道广州往汕头方向行驶,行经梅陇镇一塑料厂门口路段时,与陈某杰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杰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武当天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219mg/100ml;陈某杰所致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武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杰10万余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武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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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范某武案庭审直播中)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驾车出行的市民越来越多,但不少机动车驾驶人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缺乏了解,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许多人认为饮酒后驾车只要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就不必大惊小怪。事实上,人们在饮酒后,由于酒精对中枢神经的麻醉抑制作用,导致触觉迟钝,视力下降,反应时间延长,应变能力减弱,往往无法准确判定距离、速度、方向,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出行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杜绝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切勿心怀侥幸,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受到法律的制裁,追悔莫及。

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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