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收受32家驾校贿款321万,汕尾一交警被判11年

发布者: 无脚蛇 | 发布时间: 2021-4-13 10:17| 查看数: 28915|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脚蛇 于 2021-4-13 12:51 编辑

0F8F7D72-CDD1-42E1-84D3-D5CC2D6023E5.jpeg   卓某攀曾是汕尾交警支队龙山高速公路大队二级警长,在收受了汕尾市32家驾校321万元后,违规降低驾考科目三的考试标准,提高了驾校学员科目三考试通过率。
       南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卓某攀因犯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卓某攀任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驾考科目三负责人,为了顺利让学员违规通过科目三考试,他向时任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卓某跃(另案处理)贿送人民币40万元。
       而对于受贿罪事实,卓某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降低驾考科目三考试标准,提高驾校学员科目三考试通过率,并从中收受汕尾市辖区范围内32家驾校贿赂共计人民币3216750元。
       南都记者从案情材料获悉,卓某攀收受的这32家驾校的贿送金额最高的为34万元,最少的为1万元。其中卓某攀收受海丰县全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老板陈某经手贿送财物340600元;收受陆丰市众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业务员彭某经手贿送财物319150元等等。
       2020年1月2日,海丰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卓某攀立案审查调查;同月3日,汕尾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汕尾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卓某攀带走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卓某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卓某攀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卓某攀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20年9月18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卓某攀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一审判决之后,卓某攀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受贿数额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减轻改判。
       关于对受贿数额认定的问题,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受贿数额系调查机关依据卓某攀任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驾考科目三负责人期间在车辆管理所系统提取各驾校通过学员人数,结合各驾校相关证人证言的认证,得出的受贿数额,该数据的认定客观合理,且上诉人卓某攀在侦查阶段、原审庭审阶段均对其收受汕尾市辖区范围内32家驾校贿赂共计人民币3216750元表示无异议。
       为此,卓某攀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2020年12月7日,汕尾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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