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检察机关强化公益诉讼工作 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保障

发布者: 汕尾资信 | 发布时间: 2021-9-16 17:31| 查看数: 57040|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汕尾日报讯  (记者 陈晓铭)我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统筹推进四大检察业务,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以专项活动为抓手,围绕海洋污染、水源污染、土壤污染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监督,用心用情守护绿水青山。201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90件,占同期立案总数的62.94%。督促清除各类堆放垃圾和固体废物近2000吨,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体19处,督促修复被毁坏的国有林地6.6万平方米,恢复受损河堤110亩,清除害民垃圾场1处,协助拆除养殖场7家,取缔高位养殖点3处,发现并清理倾倒占地面积约230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保护了二级饮用水资源保护区。
  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做好公益诉讼工作,今年3月,市检察院党组对内设机构进行职能调整,整合内部资源,将原第五检察部的公益诉讼职能赋予驻红海湾检察室履职,成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部门,探索建立“天地一体、海湖联动、内外并举、三检合一”的公益诉讼检察新模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服务我市海洋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同时,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制度机制作用,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加强生态保护的工作合力。在刑事检察领域,市检察院以“两法衔接”为托手,健全提前介入涉海洋生态环境案件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启动监督执法程序,完善证据移送。2019年中旬,市检察院与市渔业支队、市海警局举行“两法衔接”座谈会,并以此为契机,对市渔政支队向市海警局移送的5宗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精准跟踪监督,最终督促市海警局对该5宗案件进行立案,切实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水平。在行政检察领域,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等行政机关联签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构建完善的工作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章立制,拓宽行政检察视野,助力、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生态文明主体职责。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今年5月,市检察院与市河长办建立了“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把落实河湖长制与检察监督结合起来,形成水体监督保护合力,共同守护河湖生态安全。今年6月,市检察院与市海警局联签协作配合机制,并在市海警局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加大与市海警局在涉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协作力度,为守护汕尾靓丽海岸线保驾护航。同时,主动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2020年6月,市检察院与深圳、东莞、惠州、河源市检察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座谈会,并签署《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共同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此外,市检察院贯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工作方针,把握诉讼监督的主动性,全面履行立案监督、审判监督等诉讼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在陆丰市检察院抗诉郭某污染环境判决案中,被告人郭某因将深圳市龙华区近31吨的生活垃圾运载到陆丰市甲西镇衡山村进行倾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起诉。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污染环境罪属过失犯罪,被告人郭某倾倒垃圾的行为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而判决被告人郭某无罪。陆丰市检察院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的意见为准则,依法提起抗诉,后获得陆丰市法院改判支持,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案的成功抗诉,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环境污染诉讼中的精准监督,以审判监督职能促使审判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切实提升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环境污染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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