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案纪实:“酒驾”疑云

发布者: 可惜,不是你 | 发布时间: 2021-9-27 11:36| 查看数: 58375|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2020年4月17日,汕尾市陆河县纪委监委收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移交反映水唇镇政府公职人员黄某酒驾的问题线索。原本看似普通的一条问题线索,通过深入了解、挖根刨底后,最终揪出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股原股长李某徇私枉法等问题,拨开了这宗“酒驾”背后的疑云。


疑云初起——差距悬殊的检测数据

根据县交警大队移送的问题线索显示,2020年4月12日凌晨零时许,陆河县水唇镇政府公职人员黄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该县交警大队查获,现场两次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分别为112毫克/100毫升和115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驾。随后,县交警大队将黄某血液样本送至深圳市B鉴定所进行检测,酒精含量为40毫克/100毫升。县交警大队依此鉴定报告对黄某作出行政处罚。


“为何酒精含量前后检测数值差距如此之大?有没有猫腻在里面?你们去了解一下情况。”检测结果前后数值的悬殊差距引起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的注意。


带着这个疑问,该县纪委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对县交警大队办理的这起酒驾案件展开调查。


疑窦丛生——暗藏蹊跷的诸多疑点

“我们先从酒驾的案卷入手,看看有什么蛛丝马迹。”该纪检监察组负责人首先确定了监督检查的重点。通过查阅黄某酒驾案卷,几个可疑之处慢慢被找了出来。


纪检监察组发现,查获黄某酒驾的时间与黄某供述的时间前后矛盾。根据现场资料显示,查获黄某酒驾时间的确是在4月12日凌晨,然而黄某在询问笔录中却说是4月12日晚饭后。是黄某口误,还是另有隐情?


此外,纪检监察组发现4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县交警大队还查获了另一个涉嫌醉驾的陈某,陈某与黄某在12日凌晨同时被带往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陈某的血液样本于12日上午被送往海丰县A鉴定所进行检测,而黄某的血液样本则在13日上午被送往深圳市B鉴定所进行检测。此时黄某血液的送检时间已超过了24小时,违反了应当在1日内送检的要求。同时被查获涉嫌醉驾的2个人,为何要送往不同的鉴定所进行检测?黄某的血液为何超过24小时后,还要舍近求远送往深圳市B鉴定所进行检测?


“黄某酒驾的时间是4月12日凌晨,是县交警大队谢某带队查获的,我是12日下午接手黄某的案件,在制作笔录时出现了笔误,导致时间前后不一致。”“至于送检,只要有资质的鉴定所我们都有送检,12日接手黄某案件刚好是星期天,因为是休息日,我就派人在13日上午将黄某的血液样本送去检测,时间虽然超过24小时,但不会影响检测结果。”面对纪检监察组的质疑,办理该起案件的县交警大队交管股股长李某如此解释。


抽丝剥茧——前后不一的血样编号

事出反常必有妖。李某的解释看似合理,但是凭着办案的经验,大家认为黄某的案件并没有这么简单,便对黄某的案卷再次进行查阅,希望找到其它线索。


“有新发现,黄某《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的血样编号与深圳市B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血样编号不一致!”该纪检监察组一成员不久即报告了一个重大发现。大家对这个重大发现感到异常兴奋,这意味着黄某可能重新提取了一次血液样本,深圳检测的血液样本可能是第二次提取的。


“假如黄某进行了第二次抽血,是在什么时候抽的?又是在哪里抽的?”面对这些疑问,第三纪检监察组马上召开会议分析:李某是12日下午接手黄某酒驾案件,13日上午派人将血液样本送去检测,重新抽血时间大概在12日至13日之间。从血样的编号来看,《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的2个血样编号和鉴定报告的2个血样编号高度相似,这意味着两次血液样本的提取很可能是在同一家医院。


分析研判后,第三纪检监察组立刻赶往县人民医院调取监控录像,由于抽血大厅的录像已被覆盖,只能调取医院大门的录像。监控录像显示,12日晚19时许,一辆警车进入医院,从车上下来3人进入急救中心,其中2人形似李某和黄某,约十分钟后3人上了警车离开。由于监控录像设置太远,看不清具体样貌,无法作为直接证据,真相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经初步了解,县交警大队交管股股长李某可能存在帮助黄某逃避刑事处罚的行为,涉嫌职务违法,建议联合纪检监察室组成核查组进行初核。”第三纪检监察组把了解到的情况向委领导汇报后,提出“室组”联合办案建议。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刻指示由第二纪检监察室和第三纪检监察组组成核查组,继续对李某涉嫌职务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核实。


迷雾渐散——鉴定所里的血液样本

“目前的证据尚不成型,在无法找到其他证据前,暂不要启动谈话,防止打草惊蛇,避免证据遭到破坏。”核查组负责人在线索研判时说道。


“假如黄某在深圳市B鉴定所的血液样本是第二次提取的,那第一次提取的血液样本去了哪里?”核查组联想到当晚查获另一个涉嫌醉驾的陈某的血液第二天被送往海丰县A鉴定所进行检测,黄某第一次的血液有没有可能一同被送往该鉴定所呢?核查组决定到该所一探究竟。


带着新的疑问,核查组来到海丰A鉴定所,通过查阅鉴定所的电子数据,确未发现黄某在该鉴定所的检测记录。在查阅纸质检测登记表时,也未发现黄某的信息。然而,细心的核查人员发现,当天送检登记表中有一栏内容被涂改,而上一栏的信息正好是当晚被查获的另一名涉嫌醉驾的陈某,被涂改的会不会就是黄某的信息呢?

但是仅凭猜测没有确凿证据是行不通的。核查组了解到鉴定后剩余的送检样本需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保存3个月,立即要求该鉴定所检查留存的血液样本。


功夫不负有心人。A鉴定所从保存的样本中找到了黄某的剩余血液样本,编号正好与黄某第一次提取的血液样本一致。


经核查组向该鉴定所相关人员核实,4月12日上午,县交警大队确实将黄某与陈某的血液样本一同送往海丰县A鉴定所,鉴定报告于当日便寄回给县交警大队,黄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高达161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驾标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股股长李某得知结果后,要求该鉴定所撤销黄某的血液检测结果,删除与黄某有关的血液检测信息。


随后,核查组依法对海丰县A鉴定所留存的黄某血液样本存样予以扣押,并送往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18毫克/100毫升。


水落石出——干预说情的请托电话

“我在办理黄某醉驾案件中,故意做了违背法律和实际情况的事……使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铁证面前,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原来,李某在要求海丰县A鉴定所撤销鉴定报告后,通知黄某12日晚再次喝点小酒,并陪同黄某到县人民医院重新提取血液样本,13日上午派人将黄某重新提取的血液样本送至深圳B鉴定所进行鉴定,并依据该鉴定结果对黄某作出酒驾行政处罚。


至此,核查组终于拨开了这宗酒驾背后的“疑云”,然而调查却仍未结束。


“李某为什么要冒着违法的危险,帮助黄某逃避刑事追究?这里面是否涉及利益输送?”这是摆在核查组面前的又一个问题。


经核查,黄某于12日凌晨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请托县公安局原政工室主任叶某帮忙说情。叶某致电李某询问情况,并请求其想办法帮黄某从轻处理,争取保留其公职身份。同时,黄某也向李某承诺事后感谢。


在人情与利益面前,李某最终冲破了纪法红线,在明知黄某的行为属于醉驾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降格处理,妄图使其不受刑事追究。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李某、黄某等人“狸猫换太子”的伎俩终究在缜密的监督调查工作中败露无遗。2020年10月,陆河县纪委监委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次年3月,李某被依法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3月,黄某被依法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7月,黄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叶某也因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受到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来源:广东《党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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