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的她,主动投案

发布者: 无脚蛇 | 发布时间: 2022-1-7 00:19| 查看数: 29330|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脚蛇 于 2022-1-7 00:30 编辑

2021年12月30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消息,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原书记刘川生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按六级职员调整其退休待遇。
71岁的刘川生,曾任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11年之久,2016年11月卸任。今年7月8日,退休多年的刘川生主动投案,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她主动投案时,正值中央第三巡视组在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巡视。
刘川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首个主动投案的女性部级高官,也是今年以来落马的25名中管干部中唯一的女性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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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川生。资料图

刘川生简历

刘川生,女,汉族,1950年12月出生于四川,籍贯山西,1968年8月参加工作;1975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自动化系;1984年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读研究生,获工学硕士学位;研究员。
历任清华大学教师、团委副书记;1985年11月调入国家教委工作,历任国家教委思想政治工作司副处长、处长;1990年11月起任驻英国使馆教育处一秘;1994年9月起历任中国教育报刊社党委副书记、副社长、代理党委书记;1997年2月起任中国教育报刊社党委书记兼副社长;1999年2月任中国教育报刊社党委书记兼社长;2003年2月起任驻美国使馆教育处公使衔参赞;2005年6月,担任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2016年11月不再担任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职务。
2021年7月被查。

曾任北师大党委书记长达11年中央巡视期间主动投案

公开资料显示,刘川生1950年12月出生于四川,1972年进入清华大学,先后就读于自动化系、经济管理学院,获工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工作,担任过清华大学教师、校团委副书记。

1985年11月,刘川生进入原国家教委,历任思想政治工作司副处长、处长。
1994年9月,她调任中国教育报刊社,历任社党委副书记、副社长、党委书记兼社长等职。
刘川生还有驻外经历,曾任中国驻英国大使馆教育处一秘、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教育处公使衔参赞等职。
2005年6月起,刘川生任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长达11年,直至2016年11月卸任。北京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是一所以教师教育、教育科学和文理基础学科为主要特色的著名学府。

据媒体报道,在北师大党委书记任内,刘川生学术水平一般。其任期内校内项目推进缓慢,特别是沙河校区的建设,2013年9月开工,原预计两年之后竣工,但直到刘川生卸任也没有完工。她在任期间,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小学、附属中学在各地四处开花,总体上给学校带来的负面影响比较多。
今年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巡视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工作动员会召开,巡视组将在该校工作两个月左右。根据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该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

就在中央巡视组即将结束对北京师范大学巡视时,从该校退休近五年的刘川生主动投案。
7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消息: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原书记刘川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被开除党籍
按六级职员调整其退休待遇

时隔5个多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对刘川生的审查调查结果:
经查,刘川生理想信念缺失,政治意识淡漠,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公款接待,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利用任职高校的公共资源,为亲属谋利敛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在入学入职等方面谋取利益,在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刘川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刘川生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主动上交全部违纪违法所得,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减轻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川生开除党籍处分,按六级职员调整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如实交代问题
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获“从轻减轻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通报中刘川生是被“从轻减轻处理”,因其“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主动上交全部违纪违法所得”。
据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 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3.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5.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6.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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