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者: 汕尾资信 | 发布时间: 2022-9-30 18:11| 查看数: 59171|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2022年,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坚决制止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行为,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婴幼儿配方食品、医疗及医疗美容、房地产、教育培训、金融服务等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为震慑违法行为,增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引导广告主、广告经营、广告发布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营造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根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现公布10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汕尾市***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注册使用的落地页地址“http:www.swhsjy.com”网站上发布含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商业宣传广告,违反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在互联网媒介上利用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发布商业宣传广告的行为,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汕尾市城区***文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注册使用的落地页地址“http:www.swcx1921.com”网站上发布内容为“党建教育 红色教育 团队拓展(专题教学、体验式教学、现场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的广告,该广告内容背景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汕尾市***养生茶业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所运营的“***益生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则广告推文,该广告推文里含有“可护肝润肺、提神醒脑、清热解毒、清肝明目、生津止渴、润肠通便、辅助降血脂、软化血管、调节血糖”内容,益生茶属于普通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汕尾市城区***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发布校外培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增加业务、吸引培训对象、提高业绩,在公司经营场所门口对外发布含为“中考保分班、不达目标免费读、集中突破、一站式提升、高分有保障,”等内容的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户外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4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陆丰市***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医疗美容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我们-***医美”的公众号推文,推文分别对“皮肤科:皮秒祛斑-激光祛除雀斑、黄褐斑、晒斑”、“皮肤科:MTS微针人体干细胞-改善细纹肤质、收缩毛”、“韩式皮肤管理:明星黑膜祛痘管理-解决痘痘肌肤问题”三种医疗美容项目进行介绍,并使用患者治疗前后对比照片,暗示整疗整形效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三项的规定,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陆河***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了含有“河口新城核心地段,投资价格洼地 地势独天,超强升值空间,钱途无量。小投入,高成长,高回报,开车5分钟抵达潮惠高速出口”、“家门口的交通 纵享时代速度 双向八车道235国道2分钟直达甬莞高速口35分钟直达高铁站 直通珠三角”、“出行非常便利 交通四通八达,位于河田、海丰、陆丰中芯区位,五分钟内通达新田、河口中心区,一高速一高铁,3分钟可上高速与珠三角城市接驳,45分钟到达高铁站”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陆丰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了含有“‘歌曼丽’草本减肥新典范600元减10斤0打针,0吃药,0运动,0代餐,0节食,签约售后两年,百城千馆 草本塑形,百万+肥友之选,签约服务,售后两年,拒绝反弹”、“每个疗程减重十斤,时间封顶一个半月,如一个月内掉称十斤,为结束。时限不延长,每个疗程为一个半月一周期”等内容的美容广告,无法提供证明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所代理销售的某楼盘营销中心发布含有“2分钟车程直达汕尾高铁站”“10分钟可达埔边高速口”等内容的广告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另查当事人未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未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388866.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汕尾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销售的房地产项目,通过汕尾市***传媒有限公司所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进行广告推广,该房地产广告含有“置业***地产坐稳升值”“***地产敢承诺只升不降”等承诺升值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行为,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汕尾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上店铺设计制作了“BOSFOUR”标识染发剂膏的广告宣传页面,含有“官方健康防过敏纯天然植物2021流行色染发剂膏自己在家染不沾头皮”等内容,无法提供证明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8日

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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