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4家校外培训机构被查...

发布者: 你的眼神~ | 发布时间: 2024-3-29 09:52| 查看数: 16147|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停办!罚款!我市处罚4家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汕尾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狠抓贯彻落实,持续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惩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断释放持续规范治理校外培训的强烈信号。现公布一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陆河县城*慧树信息咨询服务部违规开展学科类教育培训

2024年2月初,陆河县教育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陆河县城*慧树信息咨询服务部以托管名义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业务,违反中央“双减”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陆河县教育局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处398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机构已全额缴纳了罚款。


案例二:汕尾市海*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2024年2月初,上级有关部门反馈群众举报线索,汕尾市海*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开展校外教育培训。经汕尾市教育局实地调查,确认该公司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校外教育培训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汕尾市教育局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688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全额缴纳了罚款,并按要求完成整改。


案例三:陆丰市*月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陆丰市*月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艺术类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陆丰市教育局责令该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对该机构作出罚款70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陆丰市大安镇*舞艺术培训咨询中心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陆丰市大安镇*舞艺术培训咨询中心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艺术类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陆丰市教育局责令该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对该机构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机构已全额缴纳了罚款。


汕尾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全面规范校外培训市场。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办学,严格遵守校外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诚信规范经营,共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的良好生态。

来源:汕尾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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