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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2日15时57分,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段工商银行汕尾市分行在建综合楼工地发生建筑施工坍塌事故,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汕尾市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立即成立了“工商银行汕尾市分行在建综合楼工地11.22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经过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现场勘察,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和事故的性质。《工商银行汕尾市分行在建综合楼工地“11.22”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经市安委会、省安委办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一、事故性质:工商银行汕尾市分行在建综合楼“11.22”建筑施工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的原因
直接原因:高支模支撑体系搭设不符合要求;高支模支撑体系构造存在严重缺陷;高支模脚手架部分钢管壁厚尺寸和抗拉强度不合格,部分钢管脚手架扣件扭转刚度和扭力矩不合格;高支模支撑体系先因梁下支撑节点扣件抗滑承载力严重不足而引起扣件滑脱破坏,又因板下支撑主楞抗弯强度及支撑立杆稳定性承载应力值大大超过设计标准值,部分钢管壁厚尺寸、抗拉强度不合格,部分钢管脚手架扣件扭转刚度和扭力矩不合格,再加上高支模支撑体系搭设构造上存在严重的缺陷。故而,当梁底支撑节点扣件滑脱破坏坍塌瞬间,板下支撑体系也受梁坍塌水平拉力作用同时瞬间整体失稳坍塌破坏,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1)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违法将支模支架的搭设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施工组织管理、现场技术管理以及用人管理混乱,管理人员未到位,施工人员缺乏培训教育,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失去有效控制。(2)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没有高支模工程监理的内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高支模监理实施细则》,没有按照监理职责落实监理责任。(3)工商银行汕尾市分行在原批准立项建设逾期的情况下,未报发改部门重新核准就动工建设,没有按要求提供由施工企业编制组织设计高支模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安全设计方案等资料,报备手续、流程不规范。(4)市城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没有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工程作业项目是否编制专项安全设计方案进行监督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并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工程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备案工作。(5)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方案、项目部经理、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查不认真,审核程序不规范,对招投标手续备案把关不严;对施工过程中检查不深入、不到位,检查指导不力。
三、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情况:
1、梁炳祥(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该项目高支模支架搭设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捕归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曾献书(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尾分行培训综合楼工程项目部实际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建筑施工执业注册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
3、唐务群(汕尾市务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捕归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阮怀洲(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重大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上级建设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监理工程师资格作出处理。
5、郭坚(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杨功付助手),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捕归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郑世锋(汕尾市务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派驻工行汕尾分行培训综合楼项目专业监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何俊庆(汕尾市务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姚祥荣(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驻汕尾工程处负责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庄超军(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资料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捕归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黄弟仔(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工商银行汕尾市分行在建综合楼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捕归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上级住建部门注销其资格证。
11、魏文雄(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由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由汕头市有关部门给予记过处分。
12、肖桐升(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工商银行汕尾市分行在建综合楼项目部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3、余朝裕(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2.4万元的罚款。由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4、李瑜龙(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质安科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5、郑新钦(市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事故发生期间分管城乡建设工作),在监管方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16、卓红钻(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在监管方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由城区纪委、城区监察局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7、陈伙联(原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在监管方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城区纪委、城区监察局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彭友谊(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在监管和行政许可审批方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待司法机关结案后再由纪委、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19、余德荣(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事故发生期间任城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城区监察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吴华服(市城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在监管方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城区纪委、城区监察局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1、刘水派(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主任科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市城区纪委、城区监察局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2、吴辉波(市城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城区纪委、城区监察局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3、陈响钦(市城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股级干部),在监管方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待司法机关结案后再由纪委、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24、周建辉(市城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安监员),在监管方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安监员岗位资质,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待司法机关结案后再由纪委、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25、黄育(1988年起任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股办事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解聘处理。
26、邱必文(工商银行汕尾分行副行长),在监管方面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省工商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理。
27、林仅绒(工商银行汕尾分行综合部后勤小组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省工商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理。
28、林锐魁(工商银行汕尾分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兼任工商银行汕尾分行在建培训综合楼工程项目基建办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省工商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理。
29、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48万元的罚款。由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0、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45万元的罚款。由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31、市城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监督责任,由市城区区委、城区人民政府对其通报批评。
32、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由市城区区委、城区人民政府对其通报批评。
33、工商银行汕尾市分行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监管责任。由省工商银行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汕尾市人民政府强调各相关部门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责成城区政府、市住建部门和城区住建部门要按照《工商银行汕尾市分行在建综合楼工地“11.22”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认真落实整改,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时间:2012-08-24 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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