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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城事特搜

[海丰] 海丰警方抓获参与打砸饭店嫌疑人蔡×生,其他涉案人员全力追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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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02: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海丰县洪围村干部联合上埔有不良记录的“黎X钗、黎X青“的所作所为:http://www.swsm.net/thread-326327-1-1.html
发表于 2014-10-31 02: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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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社会就腐败,城东小小的桥东居委书罪记也是由“黎X青”这个人用钱卖给他做的!小小村委就这样子搞来做,是什么目相信大家都知道了
发表于 2014-10-31 08: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多也就判三年,如果认罪态度好,愿积极赔偿,一年左右,而且判缓刑也是有可能的。
发表于 2014-10-31 08: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人乘乱打劫的话就更重了
发表于 2014-10-31 09: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脚蛇 发表于 2014-10-30 23:39
顶一顶!共同谴责报话员!抹黑海陆丰人,恶语重伤海陆丰!

发表于 2014-10-31 09: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不管之前做了多少件好事,只要做一件坏事,人们就会把全部精力集中在这件坏事上,而忽略了之前的种种好事。但愿我们海丰的人民团结起来,遇事冷静看待,有些只是极个别的事件,不要一窝蜂地凑热闹,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传着传着就好像是整个海丰都很黑暗一样!同时也希望公安部门严惩这般无法无天的黑暗势力,不要再给机会外人来抹黑我们海丰这个美丽的家园了!
发表于 2014-10-31 10: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抓得好,还一个公道给商家!
发表于 2014-10-31 10: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句公道话:公安部门有作为!要抓捕人也要有些时间,一人藏千人找,何况这些人应不是省油的灯,狡猾狡猾的
发表于 2014-10-31 10: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脚蛇 发表于 2014-10-30 23:39
顶一顶!共同谴责报话员!抹黑海陆丰人,恶语重伤海陆丰!

发表于 2014-10-31 12: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是做建筑钢筋铁工【帮工,包工】,每年在全国东西南北各地做。’海陆丰‘在别人的印象不怎么好,他们也知道’天上雷公,地下海陆丰‘这句话,可他们的理解完全是错误的【把现代的打砸抢作比喻】。作为一个海丰人的我只能向他们一一解释这一句话的原由“中国第一个红色政权”诞生地是在海陆丰,不要把这一句话给误解,误传······
发表于 2014-10-31 13: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是上新闻的话
发表于 2014-10-31 13: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涉黑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立刻押赴刑场枪毙,让它知道这个社会是有法律的,不是你可以一手遮天。
发表于 2014-10-31 14: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饭店老板说,7月的时候,饭店就被人打砸过一次,到现在没破案,

如果老板说的是谣言,那么,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老板说的是实情,那么我想问,谁在操纵司法,包庇罪犯?

此事已经通了天,总要有个人来承担责任吧。
发表于 2014-10-31 14: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都是有料之人,没料也没办法请到电视台的人来。
发表于 2014-10-31 14: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棒打死所有人
发表于 2014-10-31 14: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4-10-31 14: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10-31 18: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数死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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