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尾中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男,陆丰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受另一张姓男子(另案处理)雇佣,将其交给的一个蓝色纸袋(袋内装有用四条“好日子”牌红色香烟盒和一盒“蒙牛”牌牛奶纸盒包装的毒品冰毒),准备从陆丰甲子镇带到广州市交与他人。当晚7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带该装有毒品冰毒的蓝色袋子,在陆丰甲子镇新车站乘坐开往广州市的大客车。当晚8时许,当客车途经陆丰南塘公安执勤点接受检查时,公安民警在大客车的行李架内查获藏匿在蓝色袋子里的毒品冰毒,并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毒品冰毒共重达3037.57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冰毒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非法运输毒品冰毒共重达3037.57克,数量大,论罪应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张某确属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郭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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