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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省盐务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工商局 联合加强全省食盐市场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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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8: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盐务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工商局
联合加强全省食盐市场经营管理

2016-10-19 [url=]粤盐[/url]
    近日,按照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精神要求,为规范我省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我省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省盐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食盐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
   《通告》明确,任何单位、个人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对非法生产、经营食盐,依法给予重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销售食盐。各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
   《通告》要求,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需要购进食盐的,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广大消费者应当从正规的食盐流通销售渠道购买食盐。
   《通告》明确,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批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严禁将工业盐、井矿盐卤水、工业废渣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海水养殖用盐、农业用盐等盐产品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通告》进一步明确,各级盐业、食品药品等执法部门发现市场经营主体超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食盐批发、食盐定点生产)范围的,要依法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各级盐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故意囤积食盐,哄抬盐价,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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