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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致汕尾领导的一封信(雇凶残害他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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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8: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书记、市长:
      您好!我名吴焕悦,男,56岁,系海丰县附城镇联河上楼村人。现在海丰县殡仪馆工作近30年,于去年初至6月间,我二次下班时间遭受歹徒凶手追杀,情况十分严峻,身体多处受伤。
      第一次在2014年1月20日下午,我骑摩托车回家路过海深汽车公司对面,突然被二位陌生青年随我背后猛拍我右肩膀,使我随地摔倒在公路边碰上石头,我一时晕头转向,动荡不得,浑身是血,三次起不了身。辛好有一位好心市民见状将我扶起后为我报警和单位领导及时送往澎湃医院救治(后属云岭派出所备案)。
     第二次,在2014年6月6日,当日下午4时20分左右我出车运遗体回到单位,两名凶徒在4时30分钟进入我单位内转圈寻找我,4时35分离开,有意在单位路口等我。4时38分下班骑摩托车离开单位,出单位门口不远处,于4时40分路过附城联西小路陂路口时,被两名歹徒拿着保安棍跟在我后面用脚踢倒我摩托车,使我摔倒在水泥路上打滚,后被两名歹徒猛打,导致我右手第二指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关节被打伤,这时我鲜血直流,坐立不能,见我死去活来他两才离开。随后几名学生放学路过见状不妙,为我打电话给单位领导及亲友并报警,当时附城派出所受案并立案,属刑事轻伤二级。(已附有了歹徒打我的现场录像和在单位寻找本人的录像及相关照片,医院诊断书和所有材料提供给了附城镇派出所和县公安局信访,至今年5月中旬县公安局信访有关领导回复:已经抓到了一个嫌疑人,可此人供认没打本人,他只是参与,并向公安局提供了两个嫌疑人的名字。至今已过3个月,县公安局迟迟不理,为何不抓捕犯罪嫌疑人纠出幕后黑手,反而说办理此事有压力。请问何为压力?)
      由于本人两次遭受毒打,如今:脑震荡头晕、头痛,右手掌骨折和全身关节疼痛不能恢复,视力模糊,治疗还在继续,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作为一位中国公民(国家职工)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护?如此蔓延,法律在哪里?公正在何处?日后我的人生安全岂能安宁!
      恳请书记,市长在百忙之中关心此事。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能重视此事,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义,还公民一个不白之冤。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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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8: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发表于 2016-12-7 19: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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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管,你就找几个人堵住这两小子,往死里打,打臀部和腿部,别打其他地方
发表于 2016-12-8 10: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2-8 11: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汕尾真像你说的不讲理,不讲法,你还等什么,以其人之道,加倍还之。我也找不到讲理讲法的地方.
发表于 2016-12-9 00:06:00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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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0 20: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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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9 10: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去上一级部分上诉,去省厅请愿吧
发表于 2017-6-19 17: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真的要以暴制暴才管用么
 楼主| 发表于 2017-6-19 17: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6-19 17: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6-21 19: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6-24 17: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给汕尾市市委的一封控告信

控告申诉书
申诉人:吴焕悦,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海城
二居委,身份证:442531195901290032,现就职海丰县民政局殡仪馆。
被申诉人:海丰公安局附城派出所相关人员
地址:海丰县城海丽大道
请求对被申诉人至今未对申诉人被故意伤害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监督。
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6日下午4时38分左右,申诉人从单位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当经过附城联西小路陂路口时,被两名一直开着摩托车尾随、并带着凶器的歹徒从后面击倒,致使申诉人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然后两名歹徒对到在地上的申诉人大打出手,致使申诉人严重受伤后两名歹徒逃离现场(后来经过申诉人多次上访县公安局信访了解,才知道当时行凶的两名歹徒名叫李某雄、彭某盛,二人均受同犯吴某健和另一名未知同犯带路指使,申诉人已将该情况告知被申诉人)。
附近路过的几名学生见状马上帮申诉人报警,后申诉人被送往海丰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7月3日出院。经过诊断,申诉人的伤情为:1、脑震荡,2、右手第二手指远端骨粉碎性骨折,3、全身多处软组织关节挫伤。(申诉人报警后,整个案件都由受害人提供录像和相关相片证据,为何当时办案人员没有提取现场录像和相关证据,现如今案件处于不了了之状态。)经申诉人多次要求,被申诉人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才于2014年6月27日向申诉人出具了《报警回执》号为06271106(该回执显示接警民警号为141433),并于当天向申诉人送达海公(附)鉴通字【2014】011号《海丰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诉人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但却没有向申诉人出具相应的《立案通知书》,一直没有对申诉人被故意伤害一事进行刑事立案,也没有明确告诉申诉人是否要进行刑事立案。为了早日抓获凶手,惩治犯罪,申诉人多次向被申诉人提出请求,要求被申诉人早日立案,尽快破案并抓捕凶手,还申诉人一个公道!但被海丰县公安局直到2016年6月22日才向申诉人出具了海公(信访)不受字【2016】06号《海丰县公安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申诉人应向被申诉人附城派出所提出要求抓捕凶手的请求。

     综上,申诉人认为,其被凶手故意伤害,并已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凶手身份,且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凶手的行为已明显构成故意伤害罪,被申诉人依法应予立案侦查。但经申诉人多次请求,被申诉人却一直推诿,一直托着不予立案。且至今未就是否立案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决定,被申诉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且已涉嫌行政不作为。是故,申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特向市委提出上列的申诉请求,请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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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好处的是没人做的
发表于 2017-6-25 11: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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