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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男子广州一酒店电梯非礼女子 同行朋友却被砍断手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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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0: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翳希 于 2017-8-30 16:37 编辑

今日花都8月29日报道,近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江某与朋友入住广州市花都区某酒店,同行朋友在酒店电梯内非礼了一名女子。该女子却误以为系江某所为,纠结两名同伴在酒店房间砍断了江某的手筋。


006.jpg

▲电梯内监控视频截图


2013年10月12日晚,刘某入住花都某酒店。当晚22时许,刘某在三楼乘坐电梯下楼时,与刚刚办理入住手续乘电梯上三楼的江某、叶某相遇。叶某在与刘某擦肩而过之际,伸出左手故意碰触刘某下身,刘某与叶某发生短暂口角后,江某、叶某出电梯入住客房,刘某则继续乘电梯。


刘某再次返回客房后将此事转告刘某某,随后刘某某通过电话纠集全某等人携带刀具到达酒店内。刘某带领刘某某等人敲门进入江某、叶某所在的301房间,并指认江某是非礼者,刘某某、全某遂殴打江某并持刀将其左手砍伤,后迅速逃离现场。



▲酒店监控视频


江某与叶某立即前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为左掌骨骨折及左手食指、中指伸肌腱断裂。江某为此住院治疗21天,并花费医疗费13029.4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江某因伤致残等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刘某纠结刘某某、全某持刀砍伤江某已构成犯罪。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故意伤害案,并作出生效刑事判决,判决刘某、刘某某及全某均犯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该三人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剧情”逆转


因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江某遂将刘某、刘某某、全某以及刘某入住的酒店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经过技术恢复的当晚刘某、江某、叶某、刘某某、全某等人乘坐电梯的全部视频录像,证实故意碰触刘某者为江某同行者叶某,并非江某。


刘某、刘某某、全某三人故意殴打江某对其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在电梯中与刘某直接发生纠纷的是叶某而非江某,故江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能减轻刘某等人的赔偿责任。而江某在其入住的酒店内消费,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企业,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入住酒店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对于非入住人员及管制刀具进出酒店,应有适当的安保措施和监控手段。根据电梯内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后全某在电梯内摆弄管制刀具,酒店方面监控人员仍未发现异常,安保方面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当认定涉案酒店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考虑到本案事件的突发性,法院酌定涉事酒店承担5%的补充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刘某、刘某某及全某向江某支付各项赔偿共144771.6元;江某入住的酒店则赔偿江某7238.58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


图/文丨冯理聪 通讯员:陈雅敏 肖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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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8: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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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倒霉,交了一个变态朋友,成了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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