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晚上,交警在海丰县城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当执勤民警准备拦停一辆黑色小车进行检查时,该车司机无视民警指挥手势示意,拒绝停车继续向前行驶。执勤民警发现该车企图驶离逃避检查,立即靠近该车严厉警告司机靠边停车。但该司机却无视民警的警告,猛踩油门强行冲卡逃离现场,严重危及执勤民警的人身安全。无论出于任何原因,都不能无视设卡交警,开车强行冲卡。这不仅没有逃过任何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还将为此付出更大代价。详情有待官方公布。 法律普及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的重要力量,是为武装性质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公职人员。他们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国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公安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遇到人民警察正在执法时,要积极予以配合,不能辱骂正在执法的警察,更不能以暴力手段抗拒警察的执法,阻碍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