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城一男子因盗窃罪曾被处刑罚,刑满后多次贩卖毒品。近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8年2月6日晚,被告人黎某为以贩养吸,在海丰县城某加油站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黄某1次1小包,重0.4克,得款人民币350元。次日晚上,黄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黎某,要向其购买价值人民币300元重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一叫“豪兄”的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转账毒资人民币300元给被告人黎某,双方约定毒品待黄某回海丰县城时再交付。同月8日晚,被告人黎某在海丰县城一KTV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蔡某1次1小包,重2克,得款人民币900元。2018年2月9日,被告人黎某与黄某在上述KTV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2.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吸毒危害源须遏制 吸毒这一社会危害源必须遏制,一旦沾染毒瘾就容易深陷其中。许多吸毒者为满足日常毒瘾,选择铤而走险谋取不法利益,因此涉毒案被告人有前科劣迹者比比皆是。 法官说,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5日,被海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番不思悔改,再次犯案落狱。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张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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