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青年在市区某酒店登记入住后,多次容留“瘾君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近日,该男子被城区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7年10月11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市区海滨大道某酒店先后办理了两间房间的登记入住手续,后在酒店房间内分别容留吸毒人员钟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2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同月12日傍晚6时左右,被告人苏某某在市区手外科医院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1小包。随后,民警对被告人苏某某登记入住的上述酒店房间进行搜查,现场扣押了白色吸管、锡纸等吸毒工具和疑似毒品1小包。经称重和毒化检验,上述缴获的疑似毒品2小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23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在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登记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 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毒品危害猛于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我国刑法大力打击的犯罪行为,而明知他人吸毒仍为其提供固定场所的行为,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为社会公共秩序带来严重隐患,同样可能受到法律严惩。近年来,在出租屋、网吧、酒店等场所内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时有发生,许多人因为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够全面,认为只要自己不吸毒,为吸毒者提供场所并无大碍,在不经意间已触犯刑律,最终自食苦果、锒铛入狱。 法官提醒,因吸食、注射毒品债台高筑、家破人亡的悲剧屡屡上演,广大市民要认清毒品危害,自觉抵御毒品侵蚀,不断加强对毒品犯罪的警惕性与防范能力,做到不参与、不纵容、不包庇,积极参与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 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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