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 ]858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莲芯、莲子芯精华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 ]662 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莲芯含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莲芯提取物成分不清,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其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婴幼儿食品中添加物质应符合婴幼儿食品相关标准和规定。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08年12月23日
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物质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59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竹炭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由于来文未提供竹炭的生产工艺、质量规格等详细资料,难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也难以确定该原料是否为植物炭黑或植物活性炭。《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植物炭黑可作为着色剂用于糖果、大米制品、小麦粉制品、糕点、饼干生产加工;植物活性炭可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但应在制成最终产品前除去。无论是植物炭黑还是植物活性炭,均不能用于茶叶生产加工。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08年11月4日 来源: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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