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联西村委小路陂刘厝村民代表。刘厝村民小组上届组长刘如明,会计刘正文、财务刘如奋,村干部刘学荣、刘友壮、刘建宾进行一场违规征地引起村民义愤纷纷。
没有经过公开、透明向村民进行征地公示原则,草率的张贴一公告且没有注明赔偿标准。更没有汕尾及海丰县政府的征地批文、立项等征地程序,仅凭村官几个干部就所谓的征地,背后谁赐予村官的征地权力。这里的保护伞一直在背后操控着村官违法违规踩踏党纪、法律红线。
刘厝村位于处海丰县城市郊,交道方便,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土地价格昂贵,是理想的地段,特别是近几年土地价格不断飚升,一些房地开发商不择手段地与政府某些腐败官员狼狈为奸互相勾结。他们看准这一机会,打着扩人城市建设的幌子,以征用土地为名不断蚕食周边农民赖以为生的集体耕地,(而后转让给开发商)时至2015年下半年间,海丰县人民政府委托附城镇人民政府以每平方土地150元之最低价格款征用我们农田的黄金土地30多前。期间本村民小组召开了各户主参加的所谓土地征用会议。
由于本村民小组被征用的土地系农田耕地,该土地是本村民及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且征地价格极低,而且没有完整的征地批文,因此广大村民对此表示不同意被征用,会议之后,本村上述干部竞然与村委干部,镇政府某些干部互相勾结,经其策划之后采用对本村民(各户主)威协恐吓,此后,本村民小组上述干部竟然软硬兼施威逼利诱和“各个击破”的非常手段,暗箱操作擅自上门胁迫各户主签名,致使有些户主在极不愿意和违反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姓名(过半数)。以便造成事实。但仍有一部份户主持反对态度没有签署姓名。
现行土地管理法明确村民集体土地的保护。却刘厝村民小组上届组长刘如明对土地征用法律法规妄如白纸一张。赔偿标准不统一,粗暴行为严重侵犯了村民集体权益。
目前依然有20多名村民没有签名,合计30多亩土地被村干部刘如明等人串通有关部门涉嫌违规强行征收、建设使用或者圈地抛荒。该20多名村民到目前为止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相关法律,农民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农用地转用或农村土地征收的批准决定,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 依法获得合理的土地补偿和妥善的安置;(3) 依法要求征地公告,未公告的,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4) 依法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公告的,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5)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表不同意见,并有权要求听证;(6) 对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监督。
举报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举报人刘如明,会计刘正文、财务刘如奋,村干部刘学荣、刘友壮、刘建宾徇私舞弊、暗箱操作违纪违规出让集体土地牟取暴利的违法责任,并进一步依法依规彻底查清和追究村委干部,镇委干部以及海丰县人民政府个别保护伞的相关责任。
二、依法责成被举报人将被政征用土地归还本村集体所有并恢复原状。
三、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发还举报人征用土地及地面作物赔偿款事实和理由。
四、张贴公开的情况下, 在本村公开张贴了《公告》及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地上作物及附着物补偿的通知(详见附件)。几个月后(具体日期不详)的一天夜里,被举报人伙同他方在我上述被“征用”的土地上圈围铁杆(详见相片)并强行蛮横推毁了我上述被所谓证用的土地及地面作物(有刘焕松被毁的果树有1.5亩) (详见被推毁的土地相片)
五、持征用土地反对意见的村民被推毁的地面作物赔偿款,举报人至今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不但如此,就连征地款被举报人至今也没有发还举报人,款项去向不明。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我村村民保留追回上述被闲置、抛荒荒芜土地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举报人一致认为:被举报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已违纪违规,并且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为依法保护耕地和依法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予举报,并请求上级政府引起高度重视,亲自派员督办,而不要转批下级地方政府查处,否则将互相推诿责任抑或互相包庇,最后不了了之!
镇政府公告/图片
基本农田/图片
目前依然有20多名村民没有签名,合计30多亩土地被村干部刘如明等人串通有关部门涉嫌违规强行征收、建设使用或者圈地抛荒。
目前依然有20多名村民没有签名,合计30多亩土地被村干部刘如明等人串通有关部门涉嫌违规强行征收、抛荒,20多名村民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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