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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不要涸泽而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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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6 15: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心无挂碍 于 2019-3-26 15:46 编辑

战国时期法家集成者韩非说:“先王之法,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涸泽而渔,意思是排尽湖中或池中的水捕鱼。比喻获取利益只顾眼前,不作长远打算。涸泽而渔就是杀鸡取卵饮鸩止渴、焚林而猎,是吃老祖宗的遗产又断绝子孙活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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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样的行为,居然还出现在现在的汕尾。在红海湾,还有不少渔民在渔业生产中,采用“电、炸、毒”鱼非法作业行动,而且不顾政府的三令五申,铤而走险。近日,红海湾开发区渔政部门对涉电涉毒涉炸及三无船舶等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共计抓获7艘涉嫌电鱼作业的渔船,4艘违禁作业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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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生产,是可持续的生产,是科学的发展,所以,对破坏海域生态环境行为,我们采取“零容忍”。对此,红海湾渔政部门的做法值得表扬:为将执法公开透明化,邀请媒体上执法船开展海域巡逻,在巡逻过程就发现了数起使用违规用具捕鱼的行为,立即采取没收有关渔具和暂扣船舶等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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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来,渔政部门将加强巡查布控,继续积极开展打击“电、炸、毒”鱼非法作业行动;将在辖区渔村、渔港、渔船、渔户中开展使用电鱼器具情况暗访摸排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相关人员限期主动停止作业并上缴电鱼器具。对于电鱼活动多发频发水域,特别是电鱼活动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水域,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使用资源破坏强大的电拖网作业的,依法从重处罚,涉案电鱼器具和“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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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的永续发展需要良好的水域生态环境,在我国,电鱼也是被禁止的,电鱼行为是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渔业法》、《电力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希望我市各地民众,要合法作业,不要违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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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渔业法》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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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6 17:14:27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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