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要求,从2019年7月1日起,本市经民政部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直接结算。上述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只需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后个人负担部分费用。
特此公告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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