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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陆丰.欧某等人 网上诈骗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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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09: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2017年初起,家住陆丰的欧某甲、汤某某伙同欧某乙(已判刑)通过在网络上发布出售摩托车的虚假信息,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共骗得款项164090元。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欧某甲、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判令将所退赃款,冻结、扣押的被告人款项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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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至12月,被告人欧某甲单独或者先后串招安排其胞妹欧某乙(已判刑)、被告人汤某某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摩托车出售信息,由被告人欧某甲假扮老板,被告人汤某某和欧某乙先后假扮业务员、员工或跟车人员,分别与被害人联系。后被告人欧某甲再通过发送虚假的摩托车发货视频、发货物流信息等方式逐步获取被害人信任,以“快递费”、“货款”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将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其汇款。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欧某甲还以“担保”等作借口,诱骗部分被害人将身份证正面及其本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发给他,再利用这些被害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用户等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欧某甲参与全部诈骗24宗,共骗得款项164090元;被告人汤某某参与诈骗4宗,共骗得款项38520元。

2017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欧某甲、汤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场扣押了手机、银行卡等大量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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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汤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通过虚构发布出售摩托车的信息,骗取各被害人的快递费及购车款,其中被告人欧某甲参与诈骗24宗,共骗得款项164090元;被告人汤某某参与诈骗4宗,共骗得款项38520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分别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甲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接受被告人欧某甲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甲、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欧某甲的亲属代被告人欧某甲向法院退出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赃、扣押、冻结的相关款项依法可以作为赔偿款项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网络骗局多 莫贪小便宜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日益普及,网购已经逐渐成为了人们消费的一种生活方式,网络诈骗也随之应运而生,并且花样不断推陈出新,令人防不胜防。广大网民在享受网购的方便快捷时,稍不留神就会掉进骗子所设下的陷阱。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虚假信息的甄别能力,遇到有人低价售卖贵重物品时要多留一个心眼,不要因为贪图一点蝇头小利而吃了大亏。尽量选择在信誉好的正规网站进行购物,网购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等个人隐私,网上转账、汇款时应该谨慎小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一旦遇到网络诈骗,要第一时间收集保存好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处理
汕尾日报记者:邓帼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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