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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陆丰.交通事故致1人亡 肇事者被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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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2 10: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10日6时

在国道324线陆丰博美广场路段
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
被一辆货车碰撞碾压致其当场死亡
事发后,肇事车辆逃离现场
案发路段视频
微信图片_20191012090404.gif
案情就是命令,陆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取证和案件的侦破工作。

案发现场照片↓
微信图片_20191012085654.jpg

微信图片_20191012085659.jpg

在现场路面上只有死者尸体及一辆摩托车,未发现肇事逃逸车辆的任何脱落物及肇事车制动痕迹。


货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瞬间

微信图片_20191012090409.jpg


通过广泛的调查走访和调取沿途道路周边的视频监控,在局合成作战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办案民警最终锁定肇事车辆系号牌为豫Q11312的重型货车,进而确定了解某(男,47岁,河南沈丘人)具有重大肇事嫌疑。


通过综合研判,确定了嫌疑人及肇事车均在广州市增城区。为尽快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办案民警循线追踪,迅速赶赴广州市增城区搜寻肇事车辆,并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当日14时许,办案民警在增城区增新大道找到肇事车辆,进而将犯罪嫌嫌疑人解某抓获归案。


火速追逃
微信图片_20191012090425.jpg

民警勘察逃逸车辆痕迹
微信图片_20191012090428.jpg


微信图片_20191012090433.jpg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解某带对其驾车肇事后逃离现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此,该案在办案民警连续奋战下,仅8个小时就成功告破。


目前犯罪嫌疑人解某已被我局执行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行一步调查中。


法律科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陆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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