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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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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 10: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严密防范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我省社会稳定,广东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下简称《奖励办法(试行)》),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侦办中所起作用,依照《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奖励办法(试行)》共设十三条,主要对奖励对象、举报途径、奖励标准及原则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奖励对象。规定了举报人的范畴,即向广东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本省范围内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此奖励办法。

(二)举报方式及要求。列举了举报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包括电话举报、信件举报、当面举报、网上举报等,并规定了举报人应如实反映相关线索情况。

(三)奖励原则和条件。主要明确了匿名举报、同一举报人多地举报、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线索、联名举报等情况的处理原则,并列明了不予奖励的情形。

(四)奖励标准。主要规定了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侦办中所起的作用,按照发挥较大作用、重大作用、特别重大作用三类标准分别给予相应数额的奖励。群众提供线索发挥的作用由办案单位给予认定。

(五)奖金领取。主要规定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时效性,以及领取奖金所需的身份证明。

(六)举报人权利保护。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负面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邪教违法犯罪
活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严密防范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我省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向广东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本省范围内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二)通过信件邮寄向公安机关举报;(三)到公安机关或当面向民警举报;(四)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举报。
第五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侦办中所起的作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3000至10000元人民币;(二)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10000至50000元人民币;(三)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50000至100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一)同一举报人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同一线索的,不重复奖励,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给予奖励(以公安机关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奖励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公安机关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负责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若举报人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被采用或不符合奖励条件。
第八条 省公安厅从公安举报奖励经费中安排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在省公安厅受理举报的线索,由省公安厅负责兑现奖金。在地市(县、区)受理举报的线索,由所在地市(县、区)按当地奖励办法兑现奖金。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被举报前投案自首的;(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三)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四)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查处的;(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公安机关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负面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平安南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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