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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村长蜕变罪犯被从轻改判 中院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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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8 22: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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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结伙持械与他人进行斗殴,获刑七年。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县级市)碣石镇新饶村原村长吴水清案件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从轻改判为三年刑期,目前,吴水清已经服完刑期回到碣石家中,但相关受害者不服法院对吴水清的改判而提起申诉。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案情判决书,新饶村原村长吴水清结伙多人持械与他人进行斗殴案再次呈现。吴水清曾担任陆丰市碣石镇新饶村委会三家村村长;吴水清胞弟吴平(外号:碣石洋垃圾教父)原是六桃村委会书记。
温奇松是当年受害者之一,数年来他坚持申诉维权以求正义的到来。
温奇松说,自从2010年以来,以吴水清为首的团伙在碣石镇地区罔顾法律,横行霸道,欺压百姓,特别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倒卖(霸占)集体土地、非法走私洋垃圾等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加之这个涉黑涉恶团伙背后有一定保护伞势力撑腰,该团伙在碣石镇地区形成不法影响,同时恳请上级领导实行异地办案,排除该团伙在当地的保护伞势力干扰,实现扫黑除恶“挖网破伞”。
原村长结伙打残百姓,多人在二审从轻改判
吴水清组织他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二审从轻改判为三年刑期,而受害者温奇松等人坚决不服,至今未能讨回一个公道。
2015年7月18日,因吴水清一方违法霸占土地,对涉案部分土地有承租权的温进勇携受害人温奇松等人前往维权,被事先有组织策划,埋伏在现场的吴水清一方袭击,进而发展为聚众斗殴,受害人温奇松被吴水清一方的多人持铁锤、刀具等凶器轮番残害,造成重伤二级、致残程度七级的结果。
2017年6月15日,一审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58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水清构成持械故意伤害罪的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二审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经办人员捏造虚假减刑事由(如嫁祸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人为否定吴水清主犯地位等)、不顾事实和法纪,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7)粤15刑终204号刑事判决书,违法改判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同案人吴泽炎、吴泽雄、吴泽交、吴泽浩、吴智慧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经办人员故技重演,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粤15刑终97号刑事判决书,改判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二个月、二年、一年九个月、一年九个月。
案发至今,受害人温奇松讨要说法异常艰难。受害人温奇松,身体上惨遭以吴水清为首的恶霸毒打致重伤残疾;精神上遭遇不公判决【(2017)粤15刑终204号】、【(2019)粤15刑终97号】的“二次伤害”。为讨要一个说法,受害人多次请求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汕尾中院启动再审,均无果。
经过坚持不懈地努力,受害人的申诉申请终于被汕尾中院所受理,案号为(2020)粤15刑申5号和(2020)粤15刑申6号,共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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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二审从轻改判是否符合法律情理?
受害人温奇松不服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吴水清、吴泽炎等人犯故意伤害罪案作出的(2017)粤15刑终204号、(2019)粤15刑终97号二审刑事判决书。受害人温奇松认为,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认定事实有误,对首要分子吴水清,犯罪积极分子吴泽炎、吴泽雄、吴泽交、吴泽浩、吴智慧等人量刑严重畸轻,依法应再审。
(一)吴水清确有主犯地位。
在(2017)粤15刑终20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一审判决据以认定吴水清构成主犯的证据系同案人温俊霖的供述,并认为温俊霖供述存在矛盾,不应予以采信,其他同案人及证人证言无法证明吴水清主犯地位,因此吴水清不构成主犯。
然而,在陆丰市人民法院对同案犯温伟彬作出的(2018)粤1581刑初676号判决书中,吴水清一方多名同案犯均作出了吴水清为召集人员的主犯之供述,其中包括吴水清之子吴泽炎以及吴水清的侄子吴泽交和吴泽浩。这些同案犯的供述均指向吴水清召集了相关人员,主犯地位确凿。然而,明明是同一个案子,在本案的二审判决书中,却遗漏了这几份关键证据未予以采用,导致吴水清的主犯地位得不到确认。
在陆丰市人民法院对共犯温伟彬作出的(2018)粤1581刑初676号判决书中,被告人吴泽炎、吴泽交、吴泽浩(三人均为吴水清至亲)供明确供述,本次打架斗殴是由吴水清一手纠集组织的。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认定被告人吴泽炎等人均由吴水清纠集,其主犯地位已经庭审确认、固定。
其次,就本案视听资料证据证明,吴水清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人员,并为后续抵达的人员分发斗殴的器械(两把锤子);在后续伤害温奇松的过程中,吴水清也做出了作为主犯的指示行为。
相关证据也足以证明吴水清的主犯地位,法院未就这一证明力高的视听资料作出论证,仅就同案犯供述进行分析,存在明显不当。
(二)吴水清一方的攻击行为系有组织、有预谋的。
在(2017)粤15刑终204号判决书中,法院采纳了吴水清辩护人的主张,认定吴水清一方不存在事先组织、一审判决“被事先组织好的被告人吴水清与同案人温招吉等人在现场阻止”与事实不符。
然而,从视听资料证据可得,在温进勇一方到达涉案场地一分钟内,吴水清就出现在现场;吴水清一方等人在现场观望时,由后续抵达人员提供了布鞋(因多人穿拖鞋不便打架,便换成布鞋)并由吴水清到附近拿了锤子作为斗殴的器械提供给各人;此外,吴水清一方人员还统一头戴红帽或手系红圈作为识别标志。种种证据表明,吴水清一方人员对温进勇一方的到来是有预备的,且抵达现场后即做好了双方暴发肢体冲突的准备,这系列聚众斗殴行为是在吴水清纠集下有组织、有预谋的行为,而非二审所认可的“不存在事先组织”。
(三)吴水清存在亲自参与斗殴行为的情节,且未有劝阻情节。
在(2017)粤15刑终20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吴水清没有直接殴打被害人并有对吴方人员继续殴打被害人温奇松进行劝阻等情况,据此酌情对其减轻处罚。然而,从视听资料和同案犯供述可知,作为本案召集主犯、斗殴器械的提供者,吴水清在其一方人员持续攻击温奇松的过程中,其并无任何劝阻行动;当吴水清一方人员持续攻击温奇松一段时间后,前往阻止的是头戴草帽的同案犯吴洲,而非吴水清;且在整个斗殴过程中,吴水清具有积极参与的行动表现,并持砖块追击撤退的温进勇一方人员,其对聚众斗殴、造成温奇松重伤的故意伤害行为,是持积极的、放任的参与态度,不存在劝阻行为,并不能构成减轻情节。
(四)吴水清之子吴泽炎、吴水清之侄吴泽交和吴泽浩直接听命于吴水清,积极持械殴打参与行凶,系造成温奇松重伤二级,残疾七级的直接凶手,依法应认定为积极分子,量刑方面可参照首要分子,从重处罚。
原村长曾被举报走私洋垃圾,殴打他人不低于200起
在碣石镇地区有群众举报,原村长吴水清一伙人长期以来罔顾法律,胡作非为,为了非法倒卖(霸占)土地,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有统计,吴水清黑恶团伙在碣石地区殴打他人不低于200起,大部分殴打他人都是支付医疗费,最终不了了之。
(一)黄德(原碣石镇南溪村支书)、温娘安(已故,原碣石镇六桃村支书)、林忠(南溪村村委会干部)、温利(六桃村委会干部)等人被该团伙成员故意打伤致残,该案件碣石镇南门派出所受理处警后,至今十年都没有得到依法解决。
2010年3月6日,黄德、温娘安、林忠、温利等人到碣石镇南溪村石洲盐町地用石碑立界址,回来路上被吴平、吴水清等人围住他们被毒打。
其中,黄德被殴打伤势比较严重,肋骨骨折;林忠被打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第一时间救治,于2011年8月死亡;温娘安被打伤后在2017年病死。
另外,2009年吴水清霸占中学(六桃辖区)土地(盐埕)约60000平方米,当时为“学农用地”,该地块目前已经被吴水清平整销售给他人从中谋取利益,村民们反映问题时间长达十年,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二)吴平、吴水清、吴山、吴友帆等人分别于2012年5月1日、5月9日、5月12日、5月14日四次打砸他人鱼塘,用挖土机摧毁鱼塘堤坝,造成经济损失约50万元,承包人曾向碣石镇南门派出所报警至今没有得到处理。
(三)2016年,吴水清幕后指挥碣石镇新酉村委会新乡村温章发、蔡旋等人非法霸占耕地,强行摧毁祖坟,先祖尸骨现在无法找回。
(四)吴平(外号:洋垃圾教父)、吴水清、吴山等人长期从境外走私洋垃圾(旧西装),为非作歹,公然殴打他人,损害他人财产。
2011年7月,走私洋垃圾大型集装箱车辆压垮碣石镇新丰管区沈厝乡村道路,造成道路严重损毁,还打伤村干部肖光辉,仅赔偿三万元医疗费用私了结案。
2012年,碣石镇酉洞村村民温伟章、温锦州、温伟真等在经过三家村路段时,因与吴水清雇用运载洋垃圾货车司机发生口角,竟然被吴水清、吴平、吴山、吴泽欣、吴泽彪、吴泽焰、吴泽塔、吴泽顺等人非法控制人身自由押送到新饶村,光天化日之下在三家村洋垃圾市场进行殴打,当时碣石镇南门派出所不给予立案查办。受害者温伟展、温锦州、温伟真等人维权无门,事情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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