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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刘某夫妇 同意赔偿17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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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14: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饲养宠物,而宠物“闯祸”伤人事件也屡有发生。近日,陆丰法院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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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间,原告郑某在路上行走,正逢被告许某与刘某夫妇牵着大型金毛犬向原告方向走来,郑某看到后害怕并大叫起来,旁人见状叫被告将狗牵好,但被告刘某夫妇仍继续牵着狗走向郑某,最终,原告郑某因受惊摔倒导致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双方因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问题争议较大,多次协调无果,郑某遂将刘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3万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通过分析认为,此案的关键点在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条文不了解。为推动矛盾纠纷妥善解决,承办法官详细制定了庭前调解方案,并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庭调解。承办法官耐心向被告刘某夫妇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案例,并向原告郑某说明调解结案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可以避免案件进入二审及执行阶段的讼累。通过反复协调疏导,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同意赔偿原告郑某178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屡见不鲜,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伤人事件,对损害结果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和呼吁动物饲养人在日常生活中定要加强对动物的看管,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林敏

通讯员:黄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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