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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最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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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8 12: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4年春节元宵期间划定禁止

和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孔明灯(许愿灯)区域的临时通告

汕市区府通〔20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春节元宵期间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城区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春节元宵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意愿,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本府决定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且划定的每个区域仅允许设置1个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

(一)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市区霞洋白沙滩、马宫街道保利金町湾海滩。

(二)该区域可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2024年2月9日(除夕)-11日(年初二)期间的12时-24时;2024年2月12日(年初三)-24日(正月十五)期间的12时-23时。

(三)可燃放、销售的种类:可燃放、销售C级、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销售的种类:严禁燃放、销售A级、B级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级别以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规定为准。

(四)除划定为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全区其余区域均为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销售、燃放摔炮、擦炮、拉炮、礼花弹等非法、超标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其他未标明“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品种。


四、单位和个人在划定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零售许可的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林地、公共绿地、地下管网、重要设施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非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五、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发布通告后,主办单位按指定的地点、时间和规模实施燃放。


六、区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在划定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或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造成火灾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以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区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肇事人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2月24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汕市区府通〔2021〕5号)同时废止。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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