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小丽实名举报汕尾市城法院民一庭法官陈贵文、莫胜卫、彭卫强
本帖最后由 庄小丽 于 2014-4-12 16:28 编辑我叫庄小丽,现实名举报汕尾市城法院民一庭法官陈贵文、莫胜卫、彭卫强操控案件、枉法判决、超期限判决、陈述违法、随意更改庭审笔录,庭审笔录不但没有如实记录,而且颠倒是非,还作多次更改。本人在庭中播放被告彭俊与第三者捉奸在床的视频,视频中被告人与第三者衣衫不整被我及母亲捉奸在床,而庭审笔录却出现原告、及原告母亲与第三者衣衫不整出现在床中,令我极其愤怒,我想问这个社会还有公理吗?陈贵文、莫胜卫、彭卫强法官你们眼瞎了吗?是被金钱蒙瞎了眼吗?我原告提供的捉奸在床的视频,怎么变成了我原告与第三者衣衫不整的出现在床上???视频中明明是被告仅穿上衣赤裸裸下身,第三者没有穿胸衣出现在视频中,而庭审笔录中如何就出现了原告及母亲与第三者衣衫不整出现在床上的扭曲的事实???三位法官金钱不但蒙瞎你们的眼睛,同时把你们的良心也蒙蔽了。金钱虽然诱人,但请适可而止,我是个弱女子,独立抚养二个年幼的孩子,生活压力已经让我喘不过气了,如今城区法院你们报把我逼到绝路,谁能体会到一个女人拉起横幅引关注维法需要多大的勇气,心里是多么的无奈与无助,这是一种自我催残的手段,如今官场腐败,穷人打不了官司,法律是金钱物产物。我是否也要给法官送钱????是否我不送钱就赢不了官司??那请法官们你们出个价吧!!!!!一场小小的离婚官司打了一年多,如今我身心疲惫、精神崩溃,在这场官司中我看透了人性的丑陋,体会到社会的阴险,本月22日在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我希望有关部门能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开审理此案件。
请问这份只有8页的庭审笔录法院你为何多处修改?你经过我原、被告的同意以及告知了吗?请解释!
原告都回答属实,请问法院你把它划掉是什么意思?谁给你这么大的权利?金钱吗?请给我解释
请问法院为何原告与被告传达日期相差那么远?原告10月9日,被告8月16日,这之间的差距是53天,请问这是法官操控案件的具体表现吗?请解释!
请问法院你定诉讼费的金额可以手改的吗?明明是200000,为何手改成400000??请给解释!!!!
请问法院你能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改原告记诉日期吗??请给解释
关注———————————————————— 一场离婚官司我光诉讼费就交了9200元,离个婚光是法院就要给这么高诉讼费,别说请律师还要多少钱了,是不是穷人就连婚也离不了呢? 关注 关注、法律是尊严的,执法者如果不公平执法也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要维护正义和公平。
基层法院缺乏专业人才不是一般的缺。
法律监督呢? 关注 梦想天开 发表于 2014-4-12 23:29
再不行,就把视频爆光
视频在2013年9月15日广东电视台万家灯火已经爆光了,而金钱蒙蔽了法官的眼睛,无视这些视频,公道何在?法律何在? 更改无效的吧 飞鸿 发表于 2014-4-12 23:53
更改无效的吧
明目张胆的更改,这些都是我几天前去中院查阅卷时复印出来的,如果没有去查阅案卷我还知道法官们这么大胆。 飞鸿 发表于 2014-4-12 23:53
更改无效的吧
明目张胆的更改,这些都是我几天前去中院查阅卷时复印出来的,如果没有去查阅案卷我还知道法官们这么大胆。 2061000412 发表于 2014-4-12 23: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视频在2013年9月15日广东电视台万家灯火已经爆光了,而金钱蒙蔽了法官的眼睛,无视这些视频,公道何在?法 ...
在廣東電視臺曝光了3位法官還這麼明目張膽更改,是不是有強大的後臺在支撐著???
最後我想說一句,天朝法律算個屁 Nick_Zhong 发表于 2014-4-13 00:24
在廣東電視臺曝光了3位法官還這麼明目張膽更改,是不是有強大的後臺在支撐著???
最後我想說一句,天朝 ...
金钱在支撑着 从专业法律常识来说,涂改,加文字,日期,金额改动,侧边必有原告被告签名证明,以示公允。
私自涂改,已经在无视法律(这和乡里老大族律,我说了算差不多)
法院的指令谁不能碰的。
其实,一件平常不过的离婚案,搞到如此复杂,令人不可思议。
哄动世界大案,陈某聪和华氏争遗产大案,动用世界级认字专家,为一张遗嘱,花了亿元,为的是让真相告诉人民。
法律所秉承东西,就是公平,公正,公允。
祝好。 陈显兵 发表于 2014-4-13 01:27
从专业法律常识来说,涂改,加文字,日期,金额改动,侧边必有原告被告签名证明,以示公允。
私自涂改,已 ...
你的话说到我心坎去,为的就是让真相告诉人民,还我公道。 {:5_164:}{:5_164:}把视频地址贴出来 http://v.pptv.com/show/QpL1ctpAsO5RzxM.html 視頻http://v.pptv.com/show/QpL1ctpAsO5Rzx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