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资讯 发表于 2014-9-6 11:47:14

“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二审开庭


      5日上午,汕尾中院对号称“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的蔡某青侮辱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2013年12月2日,因怀疑顾客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服装店主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字幕,上传到新浪微博上求人肉搜索,随后该女学生承受不住舆论压力,跳水自杀。汕尾市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某青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青有期徒刑一年。蔡某青不服上诉,汕尾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原标题:“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二审开庭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洪继宇 黄嘉锋 通讯员/黄立靖 史小君))

汕尾资讯 发表于 2014-9-6 11:47:49

90后女店主发微博人肉“偷衣服女生” 致该女学生不堪忍受舆论指责跳河自杀

 9月5日上午,汕尾中院对号称“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的蔡某青侮辱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2013年12月2日,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32号“格仔店”服装店,被告人店主蔡某青(女,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因怀疑徐某在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于当天18时许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

  人肉偷衣服的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迅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青用微博发出。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也引起了徐某同校很多同学和社会上很多人对她的非议。

  两日后,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茫洋河跳水自杀。是日12时许,徐某父亲到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报案,称其女儿徐某因被他人在微博上进行诽谤是小偷,造成恶劣影响而自杀。南堤派出所民警到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服装店对蔡某青进行盘问,并将其抓获归案。

  案发后,蔡某青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蔡某青一次性赔偿徐某人民币12万元,双方因“微博事件”引起的纠纷就此了结。徐某父母出具请求司法机关对蔡某青从轻处罚的谅解书。

  汕尾市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某青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经济损失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故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青有期徒刑一年。蔡某青不服上诉,汕尾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 南方日报作者: 洪继宇 黄嘉锋 黄立靖 史小君

傻子 发表于 2014-9-6 12:37:39

汕尾新闻 发表于 2014-9-6 11: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90后女店主发微博人肉“偷衣服女生” 致该女学生不堪忍受舆论指责跳河自杀

 9月5日上午,汕尾中院对号称 ...

逝者走好,生者吸取教训,请原谅她们,都惹祸于无知!{:5_172:}

渔夫子 发表于 2014-9-6 13:25:04

判一年,太轻了!一条年轻生命没了就一年吗?{:6_193:}

记得晒太阳 发表于 2014-9-6 16:20:16

用法维权,依法审判,依法化解,汕尾大幸。

solinson 发表于 2014-9-6 16:22:13

小偷为何如此猖狂?
打,打不得
骂也没用
交给警察,交点保证金马上释放
最蠢的人来个人肉,赔了金钱又坐牢。
{:5_172:}

满堂红 发表于 2014-9-6 19: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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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物载德 发表于 2014-9-6 21:13:30

她等于是间接谋杀,怎么可以只是一年的刑期呢,虽然的赔款的前提下,可是法律是不能够这样的,有罪就.........大家明白的我就不多说了

疲沓仔 发表于 2014-9-6 21:49:39

这个人肉搜索案考量着法律底线!

站在高山上 发表于 2014-9-7 10:01:03

本帖最后由 站在高山上 于 2014-9-7 10:10 编辑

这个罪名似乎定得很勉强,店主主观上只是要寻人,如构成侮辱,也是过失。店主维权方式不当

茂绿荣华 发表于 2014-9-11 08:45:53

http://www.swsm.net/static/image/smiley/tuzi/1.gif

慰蓝海岸 发表于 2014-9-11 09: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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