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明确行政主体、规范管理行为,彻底改变“逢节必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执法”.....等违法违规现状,
粤-汕港-龙 发表于 2016-2-13 17:52
必须彻底铲除“逢节必涨”怪圈!
{:4_102:}
有法不依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不作为!
柳暗花明地卡村 发表于 2016-2-13 1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 ...
你说得很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做价格干预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是没有这种权利的。
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不能违反巜价格法》随意干预市场价格。
柳暗花明地卡村 发表于 2016-2-13 1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 ...
这位兄弟很不错的哦。{:4_102:}
剧终 发表于 2016-2-13 11:13
无论何时,物价都必须在价格法可控范围内
对。本来应该就是这样的{:4_102:}
东流水 发表于 2016-2-13 11:36
无论何时,物价都必须在价格法可控范围内,如果借“春节脸”暴涨物价,就是违法,需要物价局、消协,甚至政府部 ...
就是嘛{:4_102:}
阿梅 发表于 2016-2-13 17:23
说得对
的确如此,支持两位楼主{:4_102:}
阿梅 发表于 2016-2-13 17:23
说得对
的确如此,支持两位楼主{:4_102:}
如果“有价不依”又如何做到“有法比依”呢?这个问题问得好
粤-汕港-龙 发表于 2016-2-13 17:52
必须彻底铲除“逢节必涨”怪圈!
就是,希望政府顺应民心{:4_102:}
阿梅 发表于 2016-2-13 17:23
说得对
嗯。还不错吧{:4_102:}
阿梅 发表于 2016-2-13 17:22
无论何时,物价都必须在价格法可控范围内,如果借“春节脸”暴涨物价,就是违法,需要物价局、消协,甚至政府部 ...
对。说得不错{:4_120:}
樱桃 发表于 2016-2-13 15:19
物价局、消协就应该进行“价格干预”,
对。这是最有效的方法,一抓就灵
糖醋菠萝鱼1份68元,羊头汤1份168元,目鱼黑笋38元,牛小排1份128元,对半煎蟹2.1斤416元。
珊文 发表于 2016-2-14 10:59
糖醋菠萝鱼1份68元,羊头汤1份168元,目鱼黑笋38元,牛小排1份128元,对半煎蟹2.1斤416元。
这是一家餐厅的“春劫价”,简直就是明火执仗“抢劫”,物价全“乱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