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已有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者: 浅爱 | 发布时间: 2026-1-13 10:41| 查看数: 2849|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案例警示】祭祀、烧荒、乱丢烟头?这些行为已有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春冬季节天干物燥,山林植被易燃,森林防火进入关键期。但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违规野外用火,最终酿成大祸,付出沉重的法律和经济代价。以下为近期我市各地查处的违反禁火令和森林防火规定的有关案例,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工作的通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激励企业员工主动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现公布4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12月15日,陆丰金厢镇十二岗村发生一起由于违规携带火种上山引发的火情。公安机关已对相关人员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案例二:
2025年12月29日,林某为(男,57岁,陆丰市博美镇人)在博美镇产田村娘仔梳妆山点燃荔枝枯叶堆,因焚烧枯叶时风大导致该处火势蔓延引起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林某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三:
2026年1月4日,王某(男,60岁,海丰县梅陇镇东风村委村民)在金围村后山边烧灰积肥,不慎引起荒埔起火,其行为违反了海丰县人民政府颁布的《禁火令》,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
2026年1月8日,红海湾田墘街道新塘村附近出现异常烟火点,属地和相关部门及时到场处置,快速扑灭明火,未造成林木损失。经查,此次火情起因系村民陈某在田间耕作时违规吸烟,并在丢弃烟头前未彻底熄灭残留火苗。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田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当事人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这些行为千万不能做!森林火灾多由人为违规用火引发,主要集中在:1.祭祀用火:烧纸、点香、燃放鞭炮是高发诱因。2.农事用火:焚烧稻草、杂草、草根等农事活动,因野外风力不定,极易引发火势蔓延;3.其他危险行为:野外吸烟丢弃烟头、野炊等看似微小的行为,都可能成为火灾导火索。

这些后果你必须知道!引发森林火灾,将面临严厉处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的,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构成‌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民朋友们,让我们一起守护绿水青山,筑牢防火防线!不野外烧荒、不焚香烧纸、不林区吸烟,共同守护生态安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工作的通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激励企业员工主动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现公布4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典型案例。
来源:汕尾应急管理

640.png
留言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最新评论:(0)
资讯推荐
热点推荐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