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塘镇可北村委新丰村村民小组 违规当选村干部的情况反映

发布者: lankxu419 | 发布时间: 2026-2-5 21:49| 查看数: 3691| 评论数: 1|帖子模式

本帖最后由 lankxu419 于 2026-2-5 23:44 编辑

关于可塘镇可北村委新丰村村民小组
违规当选村干部的情况反映

中共海丰县委组织部、海丰县纪委监委、 海丰县民政局、海丰乡镇党委:
反映人信息:
姓名:可塘镇可北村委新丰村村民
被反映人信息:
姓名:蔡杰任、蔡振家
反映事项:
请求依法核查被反映人蔡杰任、陈祖廉、蔡振家作为当选新一届新丰村村小组代表的资格,并依法撤销或认定其当选结果无效。
一、被反映人蔡杰任存在以下不符合代表资格或不宜担任代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与人串通选举、串票、宴请拉票等选举舞弊行为
1、以宴请等方式进行贿选拉票
在选举之前,蔡杰任于2025年12月13日在牛皮地农家庄大摆十几张宴席,邀请本村部分选民吃饭。席间,被反映人及其亲友明确要求赴宴者投票支持他。此行为属于典型的“贿选”,即以物质利益(宴请)换取选票,直接影响了选民的真实意愿表达。
2、串联、诱导选民进行“串票”或指定投票
被反映人及其助选团队在投票前,通过上门走访、打电话等方式,有组织地要求、诱导或暗示选民按照其指定的候选人进行投票。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选民独立行使选举权,破坏了选票的保密性和选举的严肃性。
3、 疑似组织人员向选民施压,干扰正常选举秩序。
在选举投票日,被反映人除了安排非工作人员长时间在投票点外围聚集、游荡,对前来投票的选民进行暗示性交谈、施加压力,造成部分选民心理紧张,有些选民在投票点外直接将选票给被反映人安排的非工作人员,此举影响了投票站的正常秩序和选民自由投票的环境。
(二)涉及违法建设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
2025年蔡杰任在本村建房期间,因加建的违法建设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封后。其竟随意践踏政府公信力,公然藐视法律法规、践踏法律的尊严,撕开封条采取夜晚施工抢建房屋,继续实施其违法建设行为。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村集体的公共利益和规划秩序,未能起到遵纪守法的带头作用,其个人品行和守法意识不符合作为一名村小组代表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用存在严重瑕疵。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核实,被反映人蔡杰任分别于2016年8月24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103执2511号)以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7年7月13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1521执248号)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个人诚信、社会信誉及履行法定义务的意愿与能力均存在严重问题。村小组代表肩负着反映民意、参与管理、监督村务的重要职责,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公信力。一名失信人员显然无法胜任此项工作,其当选将严重影响村小组代表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也不利于本村小组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二、被反映人蔡振家存在以下不符合代表资格或不宜担任代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存在犯罪记录,属于有犯罪前科人员。
被反映人蔡振家曾因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被海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该犯罪前科性质与村民代表职责严重冲突。
1. 违反“遵纪守法”的核心要求:村民代表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键成员,其首要要求就是成为守法的楷模。一个有犯罪记录的人员,其过去的行为已严重触犯国家刑律,证明其法治观念淡薄,未能遵守最基本的社会法律规范,与“遵纪守法”的要求背道而驰。
2. 损害“品行良好”和“群众威信”:村民代表需在群众中享有威信,其个人品德是威信的基础。犯罪记录,特别是涉及暴力、欺诈、贪腐等性质的犯罪,严重损害了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公信力。由其担任代表,难以获得全体村民的信赖,无法公正地代表和反映民意,甚至可能影响村务决策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3. 不符合基层治理的导向:推选有犯罪前科的人员担任村民代表,与当前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政策导向不符,可能对村风民风产生不良引导,损害基层民主的严肃性和纯洁性。
四、法律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地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村民小组长当选需具备“遵纪守法、廉洁正派、群众信赖”的基本条件,失信行为严重违背上述要求。
2.开封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村民小组长选任工作的实施意见》(汴民文〔2023〕19号)明确将“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列为村民小组长候选人禁止性情形,不得确定为候选人。
3.泰和县《村民小组长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担任村民小组长。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指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村小组长作为村级组织关键岗位,属于限制任职范畴。
5.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实施的失信惩戒机制明确要求,失信人员在基层组织任职方面应予以限制,确保“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6. 损害基层治理根基:失信人员个人信誉破产,其担任村干部无法取信于民,严重损害基层政权公信力和乡村治理成效,与党和政府倡导的诚信社会建设背道而驰。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地方性选举办法的精神,村(居)民代表应当由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议事能力和在群众中有威信的村民担任。被反映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违背了“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基本标准。
被反映人蔡杰任带领不明真相的群众不但不遵纪守法,通过正常途径申诉,而是公然采取煽动群众闹事,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治安事件,且其违法建设行为和被法院列入失信执行人,明显已不具备担任村小组代表的资格条件和道德基础。
被反映人蔡振家的犯罪前科,是其个人历史上一个无法回避的严重污点。该事实直接、充分且有力地证明,其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担任村民代表的基本资格条件和个人品质。
综上所述,为确保选举的严肃性、公正性,维护村民集体的合法权益,恳请中共海丰县委组织部、海丰县纪委监委、海丰县民政局、可塘镇党委、可塘镇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党组织等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处理。


此致


附:
1. 宴请拉票等等选举舞弊行为
2. 涉及违建的相片
3.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信息截图



宴请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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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村民群众闹事、线上造谣(网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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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违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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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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