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发布者: 海蒂少女 | 发布时间: 2026-3-16 11:22| 查看数: 4689|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民网-客服 于 2026-3-16 11:23 编辑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当前,正处于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为切实做好春季及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2026年3月20日至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区森林防火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焚坟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田基草、烧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切实加强残障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残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六、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违反本禁火通告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车、有线电视、广播、微信、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通告家喻户晓。

八、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的,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应立即向区林业部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区林业部门电话:3425938;区森防办电话:3429323)。

特此通告。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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