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停车争吵后身亡,邻居被判赔14.9万 律师:建议完善“语言暴力”认定边界

发布者: 骆驼 | 发布时间: 2026-3-28 10:25| 查看数: 2162|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据澎湃新闻报道,海南万宁一小区发生停车纠纷,业主李先生在小区公共区域停车,却被邻居阻拦,认为影响出入。双方争执之下发生意外,邻居常女士摔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死者家属索赔122万元,理由是常女士被李先生“靠近”吓得摔倒了。法院终审判决李先生一家四口赔偿14.9万元,认定争吵与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且存在语言暴力。目前,李先生一方已向海南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澎湃新闻锋线视频截图
此事引发热议。3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多名律师进行法律分析。律师表示,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语言暴力”的司法认定边界,以及涉案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现有案件事实仍需更多证据予以厘清。同时,建议明确“语言暴力”的认定边界,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司法公信力。
事发:
女子因停车争吵后摔倒身亡,邻居被判赔偿
2024年2月5日,李先生在海南万宁自家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时,遭邻居阻止称“不能停在这儿,会影响我们家走路”,随后,双方发生言语争执。邻居常女士在不明原因摔倒后死亡,其家属起诉李先生一家,索赔122万元。死者丈夫刘先生认为,其妻子死亡与李先生一方的争执行为相关,“我推测他(李先生)靠近,对她产生心理上的恐惧感,身子又往外倾斜,就摔倒了。”
尸检显示,常女士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发生脑挫伤,合并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引起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李先生则认为,作为业主有权使用小区的空余车位。但死者家属声称,对门前空地是否为停车空位并不知情。对此,物业表示,小区内业主的车可以随便停,是公共车位。
万宁法院认为,李先生一家与常女士夫妇因停车位沟通不下,李先生一方应另寻其他停车位停车,李先生一方继续争吵,与常女士情绪激动后摔倒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承担常女士死亡15%的民事责任,赔偿14.9万元。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李先生与常女士争吵存在语言暴力,维持一审判决。李先生认为:“我没有对他们进行侮辱谩骂、威胁诽谤,如何认定语言暴力?”目前,李先生一方已向海南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律师观点:
-①-
还需要更多证据厘清因果关系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女子因停车发生争吵进而倒地身亡一事,还需更多证据厘清事实、还原真相,即业主李先生是否存在“语言暴力”,从而诱发邻居常女士倒地。如果仅是所谓“靠近吓得摔倒”,林小明认为理由不够充分。
林小明分析,从法理上来说,侵权行为需要有不法或过错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不法或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中,物业证明该区域可以停放车辆,那么李先生停车行为属于合法且正当的行为,倘若李先生没有语言暴力或者非正常状态靠近常女士的行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有前述言行,那么就无法成立侵权。而且,常女士倒地究竟是李先生言行引起还是自身原因所致,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确认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②-
建议完善“语言暴力”认定边界
四川恒和信(凉山)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分析认为,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本案中,常女士的直接死因是自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情绪激动诱发疾病恶化,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情形。法院认定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即李先生的争吵行为是诱发常女士疾病、导致死亡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双方的争执冲突,常女士大概率不会在此时突发疾病恶化。这种认定不要求争吵是唯一死因,只要求其对死亡结果起到了“诱发、促进”作用,所以认定承担一定责任。
张天鸿建议说,在立法规定中,对于“语言暴力”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指带有侮辱、挑衅、威胁性质,或持续激烈的言语冲突,其核心是判断言语是否超出了正常沟通的范畴,是否会对他人情绪造成强烈刺激。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语言暴力”的程度究竟大小该如何界定,如何认定把握,在法律定义上不好明确,建议进一步完善“语言暴力”的法律边界认定,让当事人有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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