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汕尾站及其周边区域喊客拉客揽客、非法营运等行为的通告

发布者: 发电机 | 发布时间: 2026-4-3 10:32| 查看数: 5758|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为营造汕尾站及其周边区域安全、文明、便捷、有序的出行环境,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和旅客出行,全面提升汕尾城市品质与对外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汕尾站及其周边区域喊客、拉客、揽客(乘车、就餐、住宿)以及非法营运等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汕尾站及其周边区域以任何形式从事喊客、拉客、揽客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严禁小汽车开展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对在汕尾站及周边区域以纠缠、尾随、阻拦等方式喊客、拉客、揽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在汕尾站及其周边区域违法停车、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强化道路交通秩序管控,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电子监控等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查处。

四、对在汕尾站及其周边区域小汽车从事非法营运、出租车(含网约车)不规范经营的,交通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对以吵闹、辱骂、威胁、围攻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喊客、拉客、揽客扰乱公共秩序及非法营运、出租车违规经营等行为,举报电话:3471188、3471110(公安机关值班电话)、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如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包庇等行为,可向纪委监委部门反映。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公安局
2026年3月26日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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