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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守护营商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 地方民声 2026年5月24日
近几年来,曾经显有声名的广东力奇珠宝工艺品有限公司,陷入物权保护的诉讼。存在合法物权受到侵犯,法院判决不公的遭遇。现将真相公开,以求是非曲直出公论。
一、基本案情。
涉案地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附城)科技工业园。与帝景山庄楼盘毗邻。
涉案物业:1、同一红线图內划分10个地块总面积10.3万㎡;2、建筑物11栋,总建筑面积10.4万㎡。合计涉案面积20.7万㎡。有海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10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3份(《不动产权证》以及实体建筑为据。
原 告:广东力奇珠宝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力奇)。法定代表人:王某龙、公司董事长,港商。系被告胞弟。指控被告与第三人涉嫌非法占有上述涉案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合计涉案面积20.7万㎡,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 告:汕尾市帝京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帝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华、公司执行董事,港商。系原告胞兄。
第三人:广东石头王珠宝有限公司(下称:石头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港商(两个王某华是同一人)。
据现有证据:亲兄弟明算数,已签一协议:涉案土地、建筑物权属归原告(含股东亲堂弟王某伟)。帝景山庄营收归被告。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第三人返还占用的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共计20.7万㎡。2、判令被告与第三人支付使用广东力奇商务中心、员工宿舍、员工食堂、会所等占用费1015万8981.84元。3、判令被告与第三人支付使用广东力奇土地占用费397万3685.96元。4、判令被告与第三人承担诉讼费。
被告与第三人答辩的共同点:1、原告主体身份非法。2、原告提起的诉讼是虚假诉讼。3、原告与被告在港因家族內利益纠纷已诉诸香港高等法院,其中广东力奇权属涉案,原告起诉被告,属恶意诉讼。4、帝景公司使用的涉案建筑物是从石头王公司手里转租。5、石头王公司、帝景公司使用的涉案建筑物是公司行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与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王某华支付费用。6、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二、法院的判决: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5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确认:1、广东力奇于2001年12月18日,由力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资设立,股东为王某华、王某龙、王某伟(系王某华、王某龙亲堂弟)三兄弟,法定代表人王某华。2018年9月24日,广东力奇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龙、股东王某伟。2、涉案10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3份《不动产权证》由以王某龙为法定代表人的广东力奇持有。3、石头王公司租赁广东力奇厂房一栋五层、简易厂房一栋、仓库一间、生活配套设施(食堂和宿舍)建筑面积共9900㎡。帝景公司向石头王公司租赁厂房一栋二层及食堂、宿舍共3000㎡。
一审判决:(一)被告与第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各自将租赁房产(12900㎡)返还广东力奇。(二)帝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支付超出租赁期占用费:7元/㎡×3000㎡×自2020年1月1月起至返还租赁出租赁房产止的月份。(三)石头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支付超出租赁期占用费:7元/㎡×9900㎡×自2020年1月1月起至返还租赁房产止的月份。(四)驳回原告广东力奇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106595.99元,原告广东力奇承担99128.27元,被告帝景公司承担2137.92元,石头王公司承担5329.80元。
原、被告均不服,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力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告及王某华负担。帝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广东力奇负担。石头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受理费、保全费由广东力奇负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1589号《民事判决书》】(下称:二审判决),对上述上诉请求作出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交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帝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将租赁石头王公司厂房一栋二层(建筑面积1800㎡)及食堂和宿舍(建筑面积1200㎡)共3000㎡返还广东力奇。
上诉人广东力奇承担二审受理费95868.99元。上诉人帝景公司承担受理费2137.92元。上诉人石头王公司承担受理费5329.80元。
三、对一审、二审判决的4点质疑。
第一,一审、二审判决一致确认,涉案10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3份《不动产权证》由以王某龙为法定代表人的广东力奇持有,证明广东力奇拥有《使用权证》和《不动产权证》所覆盖的土地面积使用权和建筑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一审、二审法院为何故意回避这一权属事实,没有依法确认广东力奇有收回涉案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利,容忍被告与第三人继续侵权?
第二,2018年9月24日,王某华与广东力奇脱离关系。其于2018年9月24日之后,以广东力奇名义与石头王公司签订的、广东力奇物业的租赁协议属于明目张胆侵权的无效协议。一审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付还广东力奇超出租赁期的占用费,试问:被告与第三人在无效协议租货期的占用费,凭什么不付还原告?
第三,一审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各自将租赁房产返还广东力奇。也就是说,帝景公司应返还建筑物3000㎡,石头王公司应返还建筑物6900㎡。试问:涉案建筑面积10.4万㎡,返还9900万㎡,尚存建筑面积9.4万㎡该不该由广东力奇收回?
第四、被告与第三人明明占用广东力奇土地及建筑物共计20.7万㎡的合法面积,有被告与第三人铁门封闭涉案区域为据。一审仅判令被告与第三人返还建筑面积9900㎡,土地面积一寸未还。到了二审,竟然判令被告返还建筑面积3000㎡,土地面积一寸未还到了二审,第三人占用的6900万㎡不用返还,这明显是赤裸裸的强盗逻辑。
图为涉案区域铁门封闭,法官实地调查受阻。
显而易见,本案一审、二审判决,是在法制日益健全的阳光下,故意制造让守法者流泪,让侵权者狂欢的冤假错案。广东力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被他人霸占近10年,告诉无果,陷入一场令人窒息的“司法怪圈”。这一案例如不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必将酿成法律神圣权威崩溃,引发营商环境最后一道防线被彻底摧毁。
笔者诚挚建议,原告应依法向一审法院申请启动院长纠错程序,重新审理本物权保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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