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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这些人被交警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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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整治+宣传”齐发力,筑牢“拒绝酒驾”安全防线


周末好友聚会增多

免不了把酒言欢


但“交通安全”这根弦不能松

汕尾公安交管部门

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

持续严查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

严查,严查,再严查!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酒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连日来,汕尾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整治+宣传”双管齐下,提升广大驾驶人“拒绝酒驾”意识,筑牢秋冬季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01

整治酒驾醉驾不松懈

行动中,各大队结合辖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和特点,采取动态布警、错时执勤等勤务模式,将警力向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倾斜,尤其是酒醉驾违法人员容易产生侥幸心理的后半夜时段,屯警上路,采取定点设卡检查方式,以酒驾醉驾、涉牌涉证、飙车炸街、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为整治重点,对过往车辆实行逢车必查。对查处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坚决做到“零容忍”,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切实形成严查、严管、严惩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心存侥幸的违法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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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交安宣传进涉酒场所

在严查违法行为的同时,执勤人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场民辅警向过往驾驶人讲解酒驾醉严重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抵制酒驾行为,呼吁大家牢固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为强化源头预防,组织宣教警力走进辖区夜宵摊、酒吧、KTV等娱乐场所,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宣讲等形式,向群众深入剖析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引导大家时刻绷紧交通安全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守住“酒后禁驾”安全底线。并通过“交管12123”向广大驾驶人发送短信精准提醒“酒后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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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部分行动中查处的

酒驾违法驾驶人进行

曝光!曝光!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01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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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8日23时许,驾驶人彭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NH***8的普通二轮电动车,途经河田镇拱桥中转站门口路段时,被公安交管陆河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询问,彭某于22时许在陆河公园附近独自饮酒,期间喝了2瓶啤酒,酒后驾驶普通二轮电动车往河田镇河东村方向行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酒精含量显示为31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随后,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彭某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


#02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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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8日23时许,驾驶人罗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公安交管陆河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询问,罗某在河田镇河北村委会上下新村小吃摊喝了两杯玻璃罐装啤酒,喝完酒后便驾驶粤NT***6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往河田镇朝阳路方向行驶,途经河田镇拱桥中转站门口路段被该处设卡夜查的公安交管陆河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酒精含量显示为40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随后,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罗某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

#03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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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8日20时许,驾驶人李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NS***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外出,被交管支队红海湾大队执勤人员查获。经询问,李某在家里吃晚饭期间饮用了约200毫升的啤酒,饭后驾驶摩托车外出,行驶至县道X141某银行路段时,被交管支队红海湾大队执勤人员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酒精含量显示为23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核查中发现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随后,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李某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共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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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不仅是一句口号

更是汕尾公安交管部门

一声声衷心地叮嘱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

能够时刻牢记在心!

来源:汕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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