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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一首饰厂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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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生态环境

以案释法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海丰县梅陇镇某首饰厂在租赁场地内从事铜制品加工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处于生产状态。经查,该厂以铜料为主要原料,生产过程中使用洁厕精、洗洁精等清洗剂,设有研磨、磁抛、震桶等生产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通过厂前沿路沟排入市政管网。经监测,外排生产废水中总铜浓度远超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允许排放限值,超标19.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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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采监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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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现场检查时涉案首饰厂车生产车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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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现场检查时涉案首饰厂车废水外排口)


【查处情况】

该首饰厂超标排放废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因该首饰厂偷排废水行为已涉嫌触及违法犯罪,汕尾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侦办。同时,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对该厂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破坏启动损害评估调查,根据鉴定结果依法追究该首饰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厂已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其违法行为付出经济代价。


【案件启示】

我市已构建起“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三位一体的环境违法责任追究体系,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筑牢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防线。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违规超标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刑事、民事多重法律制裁,违法成本远超短期节省的污水处理成本。任何侥幸偷排、规避监管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唯有将污染治理责任落到实处,依法合规处置生产废物,方能守住法律底线、规避经营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来源: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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