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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朱某因这事,写下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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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6年3月16日晚,上护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网格化巡查中发现,朱某在紫燕路旁露天焚烧田草、秸秆,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上前制止,迅速扑灭余火,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

经核查,朱某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及森林防火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和政策宣讲,详细讲解露天焚烧的危害及法律后果。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当场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不再违规露天焚烧,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下一步,我镇持续加大巡查管控力度,严防露天焚烧行为,切实守护辖区生态环境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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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第三十六条(禁止性规定)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农田开垦、耕地平整等活动或者使用非道路移动农业机械,应当采取保护性耕作方式,防治农业生产扬尘。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物质,鼓励和支持对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防治扬尘污染 。
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来源:走进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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