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入住几年后仍未领到房产证,在陆丰也时有所闻。希望有关部门重视小区文明建设。
物业管理存在问题较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物权法》第七十八条都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条款赋予了业主追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行为责任的诉权。少数业主有权作为原告行使诉权维护业主权益。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20-5-6 11:03 编辑
闲闲 发表于 2020-5-4 15:39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物权法》第七十八条都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更换物业管理人的决定,是为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多谢关注! 《有》 发表于 2020-5-3 12:25
各打五十大板吧,物业管理固然有不完善的地方,但这是社会普遍现象,不是一两个小区固有的,也不是短时间内 ...
{:4_102:}{:4_120:} 无脚蛇 发表于 2020-5-3 13:38
希望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好, 促进社会和谐, 安定。
对。政府不出面,总是没完了 zhu1234 发表于 2020-5-3 17:04
既然依法依规,就按照法律做啊,不能自己说了算,有不同意见就怪政府、动不动就说别人黑社会、利用网络暴力 ...
如果有涉黑,也是要扫黑除恶的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20-5-4 11:38
多谢顶帖!
这么客气啊? 汕尾地方小,大都是乡里乡亲,沾亲带故的,说到物业管理,没有政府撑腰,大多数老百姓是不懂打官司,也不会打官司,好些人只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业主委员会是由绝对多数业主选举支持的,一个小区有小部分业主不认可新当选的业委会,或许有个别跟物业有关系,有好处的业主起来反对,这些都很正常。法律这把尺,要看是怎样量,如果大家都尊纪守法,各级部门都执政为民,秉公办事,社会上就少了争执,百姓安居乐业,社会和谐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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