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上假牌有恃无恐闯红灯,人已被拘留!

发布者: 发电机 | 发布时间: 2025-8-27 10:52| 查看数: 2715|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车辆号牌是车辆的“身份证”

妄图耍“小聪明”

在车牌上“动手脚”

结果都将得不偿失

……


近日城区就有一名驾驶人使用伪造摩托车号牌,有恃无恐实施未佩戴头盔、闯红灯违法行为,一个月内高达几十次!最终被民警上门传唤,并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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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区大队民警发现电子警察设备多次抓拍到粤N8***2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存在未佩戴头盔、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经分析研判,确定违法行为人为薛某(男,汕尾城区人),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以及涉嫌使用伪造摩托车号牌。经传唤,薛某于8月20日到市区大队配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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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薛某承认其多次在城区实施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头盔、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其本人也未考取摩托车驾驶证,粤N8***2摩托车号牌为假牌。薛某自认为摩托车为假牌车辆,有交通违法也追究不到他本人,于是日常就有恃无恐,多次驾驶摩托车不佩戴头盔并闯红灯。办案民警严肃地对薛某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薛某多项交通违法分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并扣留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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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

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被记12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性被记9分。


汕尾公安交管提醒

机动车号牌是车辆的“身份证”,通过遮挡、污损、变造机动车号牌,试图逃避电子警察的拍照取证和处罚的“小聪明”,会给正常交通秩序带来“大隐患”,让司机主观上减少对自己驾驶行为的约束。接下来,汕尾公安交管部门将“涉牌”违法列为整治重点,持续加大整治力度,精准查处各类“涉牌”违法行为,请广大驾驶员遵规守法、严于律己,切莫心怀侥幸、以身试法。

案例来源:交管支队市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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