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2012年12月6日),汕尾电视台《有话直讲820》栏目报道了汕尾市区公交车候车亭被人毁坏的新闻。期间,有法律专业人士就不法行为人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剖析,提出看法。该人士认为,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者“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罪”;行为轻者可以治安处罚,可以“处以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治安拘留。
上述观点多处存在不当:一、正确的罪名应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刑法并没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罪”的罪名;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众所周知,法律专业人士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其提出的观点看法,若不当,会误导观众。另外,外地市的人还会以为我们汕尾市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律知识水平也就这么“高”。 |